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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蜀通建设总公司与成都工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中价款争议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四川省蜀通建设总公司与成都工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中价款争议的法律意见书


石亚西


【关键词】工程承包合同 价款争议
【全文】
  致四川省蜀通建设总公司
   关于四川省蜀通建设总公司与成都工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中价款争议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攀枝花东荣律师事务所受四川省蜀通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公司)的委托,就其与成都工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信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价款争议事宜,由石亚西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Ⅰ、双方合同价款争议的缘由
  导致蜀通公司与工信公司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系下列事由:
  1、2001年12月,工信公司(项目投资商)与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项目使用单位)就后者航空港新区学生宿舍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书要求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合同条件,并附有一张由18项分项工程组成的报价单。
  2、2001年12月25日,蜀通公司投标报价。但未采用招标书中的投标格式,单方报价为379元。
  3、2001年12月25日,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合同条件,订立合同。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合同的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经鉴证后生效”,但并无鉴证单位的意见及签章。
  4、2001年12月28日,蜀通公司出具中标承诺书,工信公司发出中标函。
  5、2001年12月29日,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达成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声明工程价款“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执行《四川省二000年定额》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三级三类Ⅱ档”。
  6、2001年12月31日,工信公司与蜀通公司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合同条件,订立合同。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调整方式与12月29日的补充合同大致相同。
  7、2001年6月17日,四川省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受工信公司的委托出具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招标书报价单中的18项内容按蜀通公司的单方报价379元计算,把蜀通公司为配合审核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款12627352元审减至8749946元,审减3877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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