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律的有效性,不仅要有外在的强制,还须有内心的确信,而后者对于法律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则是更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法律应努力寻求伦理道德的基础,追求民众将法律内化于心的效果,在法治完善的社会中,法律与伦理是同步发展的,如西方的法治精神背后都隐藏着基督教文化的支撑。但是中国当代的法律往往只是专家的法律,形成理性的法律,就象“智慧财产权”这个概念,一般百姓对它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有相信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他们遵守法律则更主要受制于法律的支配力。
至于伦理与法律在中国何时能达到统一,我只能说这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问:您说要“同情地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同情”一词是否意味着您把它当成了“弱者”,评价法律文化优劣的标准到底何在?
答:首先,我想澄清的是,我所说的“同情”,就是韦伯所说的“理解”(understand),即要将心比心,去设想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征、结构、过程,我们需要做事实判断而非预设过多的价值判断,而绝无贬低中国法律文化的意思。
当然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价值倾向。但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个局限性,要尽量约束这种有害的前见,尽量做事实判断的“爬梳”工作,尽量追求“客观性”。我时常提醒自己,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应该是一个经验的实然的科学家,而不是一个伦理学家。这样我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时,才不至于从西方中心主义又落到东方中心主义。
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主:感谢林端教授给我们做的精彩的讲演。下面请同样到德国留过学,同样从事法理学研究的舒国滢教授对林老师的讲座做一个简短的点评。[点评人: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舒:我从以下两个方面做一些点评吧。
第一,林教授是一位纯正的学者,他是目前在汉学界内研究马克思韦伯最有成就的专家之一,对于他法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我敬佩有佳,而且非常钦佩他的学识和道德文章。今天的讲座也反映了他作为一位纯正的学者所具有的一些品质:象温文而雅,对学问的忠诚,对于事实和科学问题的追问。
第二,今天讲座的主题也是相当有深度的,他能通过一种非常轻松、诙谐的语言来讲述马克思韦伯与滋贺秀三那种高深的理论,是非常成功的。林教授不是一个非常煽动性的演说家,他是靠他的学问和学识来征服听众的演说者,他能在短短两三个小时里讲述一个非常宏大的问题,并且点出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以及韦伯和滋贺学问的精要之处,我认为是非常了不起的。
最后,让我再次表示对林教授能够来法大做讲座的感谢!(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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