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比较中西法律文化是为了说明中国如何继承西方法律的问题。在当代华人社会里,如何把一个曾经非常重视情理法的,多元的法律文化转化为一个适应加入WTO后的,一个以西方法律体系为主的形式逻辑性很强的法律文化系统,这是我们法律人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掌声)
最后,我想补充一点:与基督教文化和回教文化的绝对二元对立相比,儒教文化具有更强的包容性,换句话说,在我们继受西方形式理性的法律文化时,会比回教文化有更大的机会,用我们本土的法文化去包容西方的法文化,比如儒家文化圈中亚洲“四小龙”经济的腾飞,被人称为“儒家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精神虽然不是它们内生的,但儒家文化的包容性可以吸收资本主义为自己的经济发展所用,产生不同与西方的另外一种形式的资本主义。而我们最终形成的新的法律文化也一定既非“中”的,也非“西”的,而是一种融合了中西的新型的法律文化,当然这必须建立在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
主:下面还有一点时间,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向林老师提出来。
问:林老师您好,您刚才强调了法律不能脱离现实世界,但法律本身是否也会对社会起到引导和改造的作用?能否用超前立法去改造社会?
答:近代以来所有非西方的文明都被强大的西方文明所压制,从18、19世纪起非西方文明都开始全球化,也即是西化的过程。中国正是在外部的刺激和压力之下被迫向西方学习的,需要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西方形式理性的法律;也就是在现代化的强压之下,需要我们的苹果树也能长出桔子来。
在这种情况上,我们需要桔子,但并不是西方的那么纯粹的洋桔子,我们在继受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有传统中国的印记和特征,这是不需要的,也无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在继受大量西方形式理性的法律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的特征也就不会完全被消灭。我们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在中国的土地上,可能就会有他自身不以移植者意志为转移的发展方向。因此中华法文化的主体性仍会继续发展。至于我们本土化的成分到底会占多少,最终强大起来的中国人会说“I don’t care!”我们不必再追问强盛起来的因素到底是祖传的,还是从他人那里学来的,最后其实都是自己的了。
问:根据您的讲座,是否可以说您所提倡的是一种后现代的思维模式?谢谢。
答:我愿意对中国传统文化采取同情式地理解,所以我会站在文化多元主义的、非西方的立场来看待中国的传统,这的确与后现代的视角有契合之处,但我想我不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同样,我认为儒家文化的一些特征与后现代的特征是相关的,但我不会把中国传统法文化目前的处境简单概括为“后现代”,相反我认为目前中国法文化中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元素是混杂在一起的,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情理法,又继受了西方大量形式化的法律,是多元并存的状态。
问:林老师,请问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法律与伦理哪个对人的行为更具支配作用?现代社会可能建立起一种与伦理相关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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