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从不同的认知角度,法学可以分成三个不同的层面。我们最通常上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一个规范面,既法律的应然面,在这里法律是一个逻辑的、纯粹的规范命题,它所关涉的的是一个“how”的问题,这个领域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怎么样去制定一个逻辑严谨,内部无矛盾,具有安定性的法律体系,来实现立法者的初衷。
第二个层面,是法哲学家所侧重的理念面,它提出一个“where”的问题,即法律应朝哪个方向发展,在介绍自然法的同时,提出什么是正确的、正义的法律的问题,它力求解决的是一个人性的基本
尊严、人权的基本要求的问题。
最后一个层面是我们法社会
学家强调的法律的实然面、实在面,
它着重研究一个“what”的问题, 纯粹的法学
是个“事实上”如何的问题,正如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尔利希(Ehrlich)提出的“living law”(活法)的概念,这是个国家制定法在实际层面如何被遵守,法律的实际效力如何的问题。譬如国家制定法“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法规,这便具有了规范层面的效力,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是否依照这个规范行事,我们违反这个规范是否受到相应的处罚,便是个实际层面, “what”层面的问题了。这就要求对法律经验进行考察,比如探求严刑峻罚在现实生活中能否起到减少犯罪的功效,从而为刑事司法的立法提供经验事实的依据。法社会学家尤其看重这个层面,认为任何没有经验考察过的法律的实效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事实上,Kantowrowice所说的三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时常被破坏,得不到大多数人的遵守,长此以往必然会产生法律是否正当的问题,于是一个实效的有效性层面的问题便转化为应然的正当性的问题。同样,法律只有在具有了正当的理念面,合法的规范面之后,才可能在实然面中起到实效,否则法律只会被束之高阁。
自然这便产生了一个法律共同体如何作为的问题了。法律人是应该完全垄断法律资源,使法律抽象化、专业化、精英化,形成一个脱离人民大众,不受制约的封闭团体呢,还是应该在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时候保持对普通民众的关怀,加强与社会大众的互动,站在平民化的立场上去立法、司法。最终这可能会演化成这样的问题:法律人仅仅是继受一些脱离人们生活,脱离乡土人情,浮于表面的西方形式化的法律,还是从反思中西文化与法律思维的差异入手,制定出更适宜于中国人特性的,大家实际(愿意)遵守的法律?
好了,在介绍了法学认识的基本问题之后,我们回到讲座的正题上来。
众所周知韦伯(1864—1920)是德国资身的法律社会学专家,韦伯早年是学法律出身的,但同时他对经济、历史也非常感兴趣,他的博士论文和教授论文都是有关法制史、经济史的。他一身兼具法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以及社会学家。在社会中他的研究核心是从宏观角度去发现西方文化的独特性,正是为了证明他所说的西方的文化的独特性,他把受到儒家、道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社会,以及这个传统社会中的法律文化作为参照物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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