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
胡昌明
【关键词】法律文化 西方中心主义 韦伯 滋贺秀三
【全文】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
林 端
注:本文是台湾大学林端副教授2002年10月29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学生报告厅所作的报告的录音整理,林教授正在修改之中。本文由中国政法大学2002级国际法研究生田凌录音。2002级法理学研究生胡昌明记录、整理。因为格式的问题粘贴时有些问题。
主持人:焦红昌(中国政法大学)
主:今天我们很荣幸地台湾大学法社会学的副教授,德国海德堡大学社会学博士林端老师来给我们进行讲演,他今晚讲演的题目是中西法律文化:韦伯与滋贺秀三。同时我们也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作为嘉宾。下面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林老师的讲演。(掌声)
林端:
在座的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非常荣幸有机会来中国政法大学作一个有关法律社会学的讲座。(掌声)
我毕业于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后又到德国海德堡大学留学。在留学期间与许多在那里的台湾法学家结识并经常交流和切磋法律问题。正是这样一个环境促使我把兴趣逐渐转移到法律社会学与法人类学上来,并促使我去思考从西方继受的法律能否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根,西方形式化的法律逻辑能否在东方适用这样的问题。
目前,华人社会都在积极地进行法律现代化建设,但这并不是一个仅仅单纯由法律人就能完成的任务。在当代科际整合的背景之下,需要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参与,研究诸如中国人的民族传统文化、民族特征及当代西方人法律文化的变迁等课题。
据我所知,现在大陆和台湾的法学家都热衷于讨论法律文化的问题,但要充分了解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就必须回到历史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必须把法律与社会学,与历史传统结合起来加以考量。就如同我们法社会学的前辈瞿同祖先生所做的那样,他认为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是对法条、法律制度史、思想史的考察,而是要深入地对关涉到法律的个人行为,如对法学家、法官和涉讼的普通百姓在具体的狱讼中的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即着力于一个个具体案例的研究是难以看到中国古代具体法律思想与民间的法律生活是如何冲突与融合的,也就难以真正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我正是从这样一个背景下切入来进行法律文化的研究的。
在介绍韦伯和滋和的法律文化思想之前,我首先要介绍一个法学认识论上的分类——德国法学家 H·Kantowrowicz提出的法学认识三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