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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

  (三)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
  法官员与要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法官要耐住寂寞,不为灯红酒绿所打动。要在法院、法官和社会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为职业牺牲个人的一些爱好。西方国家的总统可以经常参加典礼呀、剪彩呀等社会活动。法官的社会活动却受到极大的限制,除非在法庭上,其他场合很少能见到法官,这就是距离。然而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身为法官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已经毫无距离可言,达到了有损法官职业形象的地步了。有的逢请必到,有求必应;有的称兄道弟,呼朋唤友。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与当事人的关系,当前在这个问题上,有些法官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与律师成了什么牌友、酒友、舞友。我国的法官经常和律师、当事人混在一起,甚至吃吃喝喝,一顿饭就把法官的权威、法院的形象给毁掉了。有的法官在社会上相互称兄道弟,许多的司法腐败就在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过密的接触中,“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而说话不硬气。
  (四)提高法官的待遇。
  当代世界各国法官保障制度均实行报酬上的高薪制,西方法官保障制度也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法官待遇从优有着自己的理论基础。我国司法经费的现状与司法公正程度的制约关系由于法官的收入不高,法院经费不足、待遇保障不力等原因,出现了司法机关参与经商、司法人员非法介入经济活动、挪用扣押款物等现象。在司法领域,官商不分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然而,在“吃饭财政”下,拮据的财政状况与法官待遇存在制约关系。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生活着的司法人员,他们也需要更好的提高生活水平,因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捞一点外快,除非全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否则,“能”“想”“敢”“要”腐败的现象总难禁绝。如果实行高薪制度,他们决不会因为吃吃喝喝一点、拿当事人一点而失去高薪这个职务,这样得不偿失。从当今揭露出来的司法腐败案看,司法官员在物质生活上的不富裕是一重要的客观原因。提高法官的待遇,让他不致于为了经济利益去和社会发生关系。同时,建立司法机关的后勤保障机制并适当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活待遇。当然提高法官的待遇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困难,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调整和调整法院内的分工减少法官数量,现在在我国的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假法官”,他们名为法官实际从来没有办过案件,也不懂得审判业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而享受着法官的待遇,而真正的法官既要办案,又要从事由行政管理人员或书记员的工作,及大的浪费了法官资源和国家的财力。要对法院的人员体制进行调整分配,实法官系列、书记员系列、法警系列、行政管理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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