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中央集权的司法体制。目前我国的地方司法机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现在司法机关的拨款体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财政是由地方政府的拨款,因此依赖于地方,因此司法行为受到地方党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等的干涉比较严重,作为司法机关也是无奈的。重构地方法院体制,打破与行政区划相配的格局,从客观上减少和地方政权的联系。地方主义是依托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地方势力,这一势力有将地方利益置于国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之上的特性。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力本就是国家的权力,其也主要是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代表的是国家,因此实行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摆脱地方的干涉,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同时也能以司法权遏制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腐败,维护国家的司法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地方主义倾向于将立法、行政、司法诸项权力集中为地方利益服务,地方实权部门往往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要解决地方主义的问题,打破司法管辖区域依行政区划设置的做法,打破两者同一,在制度建构中切实完善有关措施,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摆脱地方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干预。实行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政法机关严禁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严禁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办案。必须改变目前司法权实际上从属于地方、财政上依赖于地方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增加中央的收入,用于司法经费独立的改革。可以统一解决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提供物质保障;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我国司法权的完整统一由于司法人员的队伍精干,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经费,降低社会资源的耗费。只有让法院非地方化,保障法官个人的独立和每个法院独立于他们的上级法院,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
4、通过建立尽可能详细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以限制法官目前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通过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诉讼过程中的救济机制,强化当事人对法官的制约机制。加强全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减少干扰司法工作的因素,减少腐蚀司法人员的条件,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5、建立法官交流制度,使法官经常处于一种陌生的环境当中。减少法官的数量,让特别优秀的审判人员做法官,一般的审判人员做法官助理,法院人员实行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法警、后勤等多工种系列,节约审判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当前我国审判人员都穿着法官服,也叫法官,但有相当一部分人没办过案件,甚至有的人不懂业务,而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除法庭审理笔录不是法官完成外,几乎所有工作都是由法官包办,甚至包括装订卷宗。极大的浪费了审判资源,也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