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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

  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都认为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重点又是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干预。应该说这种干预是比较普遍的,法院、法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形成了许多关系包围着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不可能完全摆脱它们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你只要求法官“中立”、“公正”、“刚直不阿”来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
  1、实现法官的独立
  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它包括两重含义,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前者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集团的指示、命令和各种形式的干涉;后者是指法官在审判时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主要是上级法院和法官的压力,法官独立不仅是一种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更是一套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在法官独立的逐步实现过程中才有现实的社会意义。法官独立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核心,首先体现在法官独立呼唤对现存法律秩序的更新与改进。这一观点蕴含了深刻的司法改革思维,法官独立不等于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是司法中立原则的制度体现。
  法官独立要求法官必须是法的专家,具有独立判断和理性思维的经验与智慧;任命上,法官独立要求法官必须由中央统一任免,并非一般有权机关的势力范围,这也说明了低素质者凭借特权混入法官行列的可能性较小;惩戒上,法官独立通过程序化的法制途径和科学化的评测手段,让那些混进的“伪法官”原形毕露无处藏身,不仅丢了乌纱,还要接受法律制裁。层层净化的成果,法官独立最终又以法官身分保障制来巩固深化。法官的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不兼职制和退休制实现了法官优厚的物质享受、崇高的社会地位和高度的职业安全保障。
  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
  2、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法可依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法律也是检验司法决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建立科学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和适用法律的工作能够良性运作,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作。对司法权的运作进行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不是干预司法,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理顺司法机关的内外运作机制,使司法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公正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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