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看美国的法典化运动
袁毅超
【关键词】统一商法典,法典化,美国
【全文】
法典化,就是一国法律的形式渊源逐步趋向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趋势。法典化运动与法典制定运动的区别之处,正是在于法典化是一个连贯而持续的过程,并在其中逐步实现了法律形式向法典靠拢的趋势,后者单纯是制定法典的活动。法典化运动的概念与成文法化运动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的对象限于法典,而不包括后者的单行成文立法。法典化运动与立法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内涵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动,而前者则在后者的基础上,还包括了民间组织的法规整理和总结活动。
至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共有过四次法典化的经历。
法典化运动最初根源于法典的订立活动。最早的法典要追溯到欧洲对美洲的最早征服。北美大陆原先的主人是印第安人。1692年,哥伦布在西班牙女王的资助下,航行到此发现了美洲大陆。随后,大批的西班牙人、葡萄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蜂拥而至,他们通过对印第安人的掠夺和屠杀相继在此建立了殖民地,同时制定了许多法规管理地方政务,这些法规大部分都是成文法,其中包括被西方学者称为美国政治制度两大奠基石之一的《五月花号公约》。还有《宾西法尼亚施政大纲》、《卡罗莱纳根本法规》、《新泽西特许公约》等。由此可见,早在18世纪初期,北美大陆各殖民地就重视成文宪章,重视成文立法,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并且使法典这种法律现象在美洲大陆上扎下了根。
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法典化运动发生于19世纪前叶。在美国司法土壤中滋养了近半个世纪的普通法,其判例法固有的缺陷导致了人们的失望 ,进而在法典中寻求法律创新之路。最初是路易斯安娜州颁布了以法国法为基础制定的民法典(1808)和爱德华·利文斯通(Livingston)起草的刑法典以及刑事诉讼法典(1824);1836年,马萨诸塞州任命了一个由大法官斯托里领导的法律委员会,但它反对制定一部整个包括马萨诸塞普通法的法典。该委员会最后只提交了一部刑法典草案,但最终也被否决了。达德利·菲尔德(D·Dudley·Field)是美国这场法典化运动的先驱者,由他领导的纽约州法典委员会起草了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分别于1848和1882年获得通过。1881年该州又颁布了他们起草的刑事诉讼法典,但民法典却最终被搁置了。菲尔德在纽约州的法典编纂活动对其他州产生了巨大影响,约30个州采用了他的民事诉讼法典。然而,正如施瓦茨在《美国法律史》一书中所评述的那样,菲尔德的法典化运动是不成熟的。 他试图通过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典化运动更改美国法律传统,把“整个的普通法制定成不同的法典”而“能够被人民阅读和理解。”在已经深深扎根于美国的普通法传统面前,在对传统否定基础上的创新是苍白无力的,这便导致了菲尔德的法典化运动只是一次昙花一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