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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及其发展趋势

  
【注释】  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西方商人社会使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发展得更加规整,并且后来还使它成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这是毋庸置疑的。参见李双元教授为赵健博士所著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一书所作的序言。
目前,除了地区性公约如1961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欧洲公约》之外,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来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欧洲公约》规定了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撤销理由,但没有规定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和裁决违反公共秩序两种情形,参见《欧洲公约》第9条第1款。
参见程德钧、王生长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二辑),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45页,第217页,第33页。 
  《示范法》第33条第5款。
引自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84—85页。
引自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56页。
See A. Redfern & M.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437 (2nded. 1991).
关于自裁管辖权理论,参见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8—214页;高菲:《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13—217页。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02条和第1504条。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第3项。
参见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05—206页。 
  《示范法》第34条第2款第3项。
See A. Redfern & M.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328 (1991).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第3项。 
  《示范法》第34条第3款。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第4项。 
  《示范法》第34条第2款第1(2)项。
See Albert Jan van den Berg, Annulment of Award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R. Lillich and C. Brower e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 Towards “Judicialization”and“Uniformity”? 304 (199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修订)第86条。
参见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414页。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修订)第87条规定,向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它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参见张圣翠、屠天峰:《商事仲裁国际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48页。 
  《示范法》第34条第2款第1(2)项。
不列颠哥伦比亚《1986年国际商事仲裁法案》第34条第2款第1(5)项。 
  《示范法》第34条第2款第1(4)项。 
  《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
高菲:《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04页。 
  《示范法》第34条第2款第2(2)项。 
  《纽约公约》第1条第3款。 
  《示范法》第1条第1款的注释:“对‘商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投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它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
陈治东、沈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化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113页。
日本《民事诉讼法典》(1990年修订)第786条。
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78页。
新西兰1996年《仲裁法》第1020条第3款;挪威《民事诉讼法典》(1984年修订)第452条。
参见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01页。
转引自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77页。
参见大卫·普朗特:《美国知识产权争议仲裁问题研究》,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6年第5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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