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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质疑三:暂行办法能否具体适用?
  暂行办法第七条虽然告诉我们哪些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没有告诉我们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我们依然无法确定价格标准。可以说暂行办法只是指了指方向,却没有明确前进的坐标,还不能具体适用。何时适用?不知道。本文九月底完成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仍然没有制定出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基准价格何浮动标准,各方猜测不已,有的说可能夭折,有的说会如期出台。而面对各方质疑,发改委、银监会的态度至今不明。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也没有哪一家银行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办理——制定系统内的定价管理制度、制定并报告、公告等。看来,情况不妙。
  质疑四:银行服务收费标准能否依法产生?
  我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显然,定价目录出台需要时日,报国务院批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价格法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价格、成本调查如何进行,听政程序如何安排都是银监会、发改委面临的问题,估计到十月一日不会得到解决。
  质疑五:暂行办法中模糊不清之处何时廓清?
  暂行办法中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估计将通过下发通知或者批复的方式予以明确,那么何时明确?例如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何谓零钞、大额?银监会自然可以规定,但其实这样的规定有点一相情愿,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回避,你规定5000,我来4999,在零钞和大额两个数值之间办理不就行了。立法技术的不高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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