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刘显中
【关键词】银行服务 暂行办法 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6月26日公布《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审读之后却发现暂行办法存在不少问题。
质疑一:银行服务收不收费由谁决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民吴卫明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违法收取理财服务费,要求法院判令花旗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4元的路费损失。由此引发了关于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的大讨论,大体上有四种意见,一是认为银行收费无可厚非,花旗银行以收费限制低端客户是本身经营策略决定的,外人无权干涉;二是认为花旗银行收费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三是认为银行服务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应当由行业管理机关依法制定;四是认为 银行服务是否收费属于与客户之间的问题,协商一致了,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服务,协商不一致,客户只有另选银行。本人倾向于第四种意见。但暂行办法给出了不同答案,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种,明确银行服务应当收费。我觉得这反倒可能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消费者不愿意付费而不得不付费,一方面有些银行为了扩大市场分额等原因并不希望收费而又不得不收费,不收费则涉嫌违规,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来皆大欢喜的局面被搅了。
质疑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属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格?
我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本条前四项指的是商品价格,第五项指的是公益性服务价格,象医院、学校等。而银行服务显然不应当界定为公益性服务,至少暂行办法依据不充分。因此,根据
价格法,银行服务不应当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服务之列,暂行办法有违反
价格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