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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范围;潜在缺陷--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

  新条款比起以前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在承保范围上大大缩小,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比以前更加慎重。
  投保附加险的影响
  新条款第44条规定了附加险。奇怪的是,承保的不是修复潜在缺陷的花费,而是如下规定:
  “44.1如果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承保以下…
  44.1.2在潜在缺陷造成第2.2.2项规定的损失的情况下,在损失发生之前如修复潜在缺陷应需要的花费。”
  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不是限制条件。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会得出结果迥异的结论。例如,在不考虑任何扣减的情况下,修复潜在缺陷和造成的损失共花费£40,000,其中£20,000作为修复潜在缺陷的花费而非造成的损失,应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根据第2.2.2项可以得到赔偿的是造成的损失£20,000超出预计费用的部分(这是一种计算出来的损失,而非实际的损失)。假设预计费用为£15,000,根据第2.2.2项,只有£5,000和附加险承保的£15,000可以得到赔偿,船舶所有人实际遭受了£20,000的损失。这与不加保附加险的1983年条款和1995年条款的结果是一样的。
  如果预计费用为£25,000而不是£15,000,根据第2.2.2项保险人无需赔偿,但根据附加险条款则需赔偿£25,000。比起加保了附加险的以前的协会条款,船舶所有人实际遭受了£15,000的损失。
  第三种可能性,虽然很少会发生,但实际可能存在,如果预计费用为£45,000,超过了所有实际的修复费用。船舶所有人根据第2.2.2项得不到任何赔偿,根据附加险条款则可得到£45,000,超出实际损失的£5,000部分可谓是一笔横财。
  未修复的损失
  未修复损失索赔和推定全损这两种情况也需略加考虑。以上都是假设损失已修复。如果损失未修复呢?在这方面,新条款第20.1款的规定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相同。赔偿限额为由于未修理而造成的市价贬值,但不应超过合理的修复费用。但是,条款根本未规定第2.2.2项的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适用。赔偿限额是第20.1款规定的合理的修复费用呢,还是第2.2.2项规定的这笔修复费用超出预计费用的部分?本条款对此未作规定。很明显,这两种情况下能得到赔偿的数额是不同的,同时,船舶所有人修复或不修复损失,能得到赔偿的数额也不相同。同样,在加保了第44条规定的附加险条款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的地位如何,对于这一点条款未作任何解释,也不明确。根据第44.1.2项,船舶所有人应可得到预计费用的赔偿,而不论市价的变化或实际修复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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