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
A、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如多式联运提单,如果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B、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如果货运代理报自己的运价而不向客户说明其费用的使用情况,那么货运代理通常应当承担契约承运人的责任,即将被认定为当事人;
C、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这往往成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重要考虑因素。实践中,有些客户与货运代理有着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如果货运代理一直是当事人的身份,那么当某一次交易中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时,出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院往往会倾向于认定其是当事人。这时,货运代理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反之亦然。由于作为当事人身份的风险较大,因此,当货运代理是代理人时,一定要注意向相对人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
D、业务方式上,是集装箱拼装还是以托运人的名义代办进出口业务。
另外,货运代理以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与客户商定一揽子运价,都将是被视为当事人的初步证据。实践中,认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更多地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个案进行具体的、综合地判断和分析。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的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在业务活动中,货运代理企业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当货运代理是代理人时,其责任主要是履行代理的职责,其义务主要是“合理谨慎”,仅对因代理的过失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当货运代理是当事人时,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和法律地位的多变性,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身份,是正确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注释】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筹备组组长王子训语。
杨霞:略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 载《现代财经》1998年第11期
案例引自《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指南》——杨运涛 丁丁等译著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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