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大胆地往前走!
杨涛
【关键词】专家论证意见,辩护材料,辩护意见,控诉辅助人,辩护辅助人
【全文】
专家,您大胆地往前走!
作者:罗永生
关键词:专家论证意见,辩护材料,辩护意见,控诉辅助人,辩护辅助人。
沈阳刘涌涉黑案一审刘涌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除了向法庭递交了辩护词外还递交了一份由陈光中、陈兴良等14位中国现在著名的
刑法和刑诉法专家出具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于是乎,许多的记者、法律界人士、一般群众纷纷对该案的改判死缓的理由提出质疑,认为刘涌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二审判决书中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中的具体情况应当包含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虽然法官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专家论证意见书,也没有对专家论证意见予以任何的评论,但法官做出的“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判断也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没有受专家论证意见的影响。再说,近些年来一些大案要案的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向法庭递交专家论证意见书支持自己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的越来越多,据说法官在其中超过20%的案件的裁判中确实受到专家论证意见的影响。以沈阳刘涌涉黑案的二审改判为导火索,人们对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到了不得不说的时候。于是,有记者称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为“法律界的难言之隐”;有的法律专家称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当今司法实践中的“怪胎”和无奈;有法律教师认为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是“越线了”,是公然干涉司法独立,是“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有检察官称本案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妨碍司法独立,是在搞“专家司法”,专家成了法庭外的法官;除了刘涌案参与论证的专家和田文昌律师对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的具有正当性进行论证和辩解外,还有一位法律硕士的孤独声音应当得到关注,他认为专家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其辩护人一方请求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是合意履行的结果,一方提供法律论证服务,交付智力成果---专家论证意见书,另一方支付对价获取专家论证意见书。采购用于辩护的专家论证意见是法律允许而不禁止的,是符合正义的,这时,“合意即是正义”。总之,反对、声讨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的声音明显大于赞成、支持的声音。
真理也许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燎原大火也许往往来源于星星之火。这里我大声疾呼:专家,您大胆地往前走!律师,您大胆地辩吧!对于刘涌涉黑案是否应当改判,改判是否真的保护了人权,因本人没有充分地掌握研究该案的案情和证据,所以,实体问题我不敢妄加评论。这里我仅对大家现在争论不休的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的话题发表如下看法:
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实践均对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时限制多多,律师辩护困难重重,如履薄冰,律师的声音常常的不到应有的尊重,因此,律师的声音需要“放大器”,律师需要寻找某种“势”,以试图影响审理法官,使其做出有利于辩护一方的裁定或判决。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家属的左右。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在事实和法律上向法庭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是辩护材料的一种,辩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论证意见书、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医师的临床诊断报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告人等过去的病历资料、通讯运营单位/网络运营商/商务网站等提供的有关人员之间信息交流记录、真正的犯罪实施者逃匿后寄给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家属或其他人的对有关案件情况的声明、未到庭的知情人的检举/控告材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或其他具有证明意义的材料例如中央电视台提供的中央气象台的洋流预报资料、社会公众签名反映的对案件的集体意见。这些材料有些可归入证据的范畴,有些只能称作辩护材料。而且,能否归入证据的范畴有时因具体情况、条件的不同存在变化。例如专家论证意见有时可以成为证据---专家证言,有时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