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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的鄉民社會、鄉規民約及其遭遇

  就中国各民族而言,家族法更多地在汉民族共同体中发挥著作用。尽管中华民族各成员由于长期受先进的主体民族文化的影响,对于家族和家族法都重视有加,但相对而言,汉民族更为注重家族法。过早地实行农耕技术和农业定居,使得汉民族安土重迁、崇宗敬祖的观念尤为浓厚,汉族最大的节日——春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家族成员隆重聚会,上以祭祀祖先、下以团结宗族的节日。因此,不了解以宗族和宗法(家族法)为核心的汉族生活形式,就在总体上不了解汉民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可以把宗族法看作是汉民族的习惯法,但问题又不如此简单,因为一个民族的习惯法一般其统一性大于、多于多样性,但在家族法中,其多样性却远远大于统一性,每个能够制定“家法”的大家望族,都有一套并不同于其它家的家族法,并且家族法更多地只涉及家族内效力,对家族外关系一般并不调整和辐射。正因如此,当我们讲家族法是汉民族最重要的习惯法时,绝不意味着它在汉民族中有统一的体系,相反,它的同一性只是一个形而上的理念,而不是一种客观实存的事实。
  当代中国乡民社会中乡规民约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狭义的)乡规民约。如前所述,我将乡规民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类。前者泛指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而后者则仅指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地”建立的相互交往行为的规则。显然,在这里,乡规民约既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官方”性质,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民间”性质。它是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合作和互动的产物,从而既不是官方单向度的命令,也不是民间纯粹自治地决定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当下中国乡民社会受官方制约的客观事实。
  在很大程度上讲,“乡规民约”是官方借民间的力量以管理乡民社会的方式,这就如同在城市,“社区公约”也往往是国家借民间的力量来控制和管理最基层的城市社会的一种方式一样。表面上看来,这与中国古人所奉行的“以夷制夷”无所区别,但实质上,两者区别甚大,因为后者所纯粹借助的是民间社会的固有规则,而前者是由官方和民间互动地给民间制定规则,并由此确立某种“新传统”。
  但这种乡规民约往往受时事政治一类的事务影响甚大。例如,在山东某市,当执政党的文件和国家宪法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当地政府组织村民,签订“依法治家”的“文明公约”,并且也将“乡规民约”纳入“法”的范畴,作为依法治家的重要“法律“根据之一。但随着政治领袖提出所谓“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主张”,当地政府很快“适时地”改进了先前的做法,提出了“德法双治,文明理家”的口号 。相应地,先前的有关乡规民约也就会发生微妙的变化。
  该市政府的如上做法,还清楚地表明在相关的活动中政府所发挥的明显而积极的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由政府所主导的、由乡民们配合参与的行为,而不是乡民们自发地所从事的行为。由此所产生的乡规民约自然就有“半官方、半民间”的性质了。在当代中国,类似的举措在乡民社会中多有存在,各地所开展的“十星级文明户”评比活动及其相关“公约”,每每以政府的倡导、推动甚至一刀切的强制为前提和保障机制,从而使政府赖此方便地进入并控制乡民社会。这表明,在此种乡规民约下的乡民自治,事实上是一种政府所赐予的自治,而不是乡民根据相关自治法律自觉地从事的自治活动。
  当然,还应说明的是,在有些地方,也存在着纯粹由乡民自己所订立的乡规民约,但这往往存在于要么家族势力极其强大,政府力量难以进入或者难以很好地进入的场合。如在福建晋江一带,以回族为主的地方所订立的乡规民约就有如上特点 。要么某一乡村处地僻远,实际上形成“天高皇帝远”的情形,政府一旦进入便耗时费工、收效甚微的场合。因为在这里,公共秩序的维护要么靠强大的家族,要么靠乡民的联合。事实上,尽管此种意义的乡规民约在名称、内容等方面都采取一般乡规民约的方式表达,但其实质上更多地趋近于家族法或者习惯法,因此,并不能典型地说明我这里所讲的狭义的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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