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官司之“二元论”
夏敏
【关键词】诉讼 成本 价值
【全文】
围绕“一元钱”官司的褒贬,近些年来多有耳闻。的确,要把这“一元钱”官司评出个众人皆服的理来还真不容易。毕竟,“一元钱”在有的人眼里很小,掉在地上弯腰去拾都嫌不值。但在有的人眼里这“一元钱”也很大,大到颜面尊严全都押上去了,于是后者也就不惜为这“一元钱”到法庭上去讨个说法。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当然不会断然拒绝“一元钱”诉讼,但如果这“一元钱”官司就任其这样心安理得地打下去,似乎又总感觉哪儿不对劲。对此,笔者不妨谈点个人观点。
人们在讨论“一元钱”官司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划不划算,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无论如何,人们打官司总是为了维护某种利益,所以就不得不考虑成本。对于当事人来说,为“一元钱”官司,也得写诉状,复印证据,交几十甚至上百倍于“一元钱”的诉讼费,而来回于法院可能还会有交通等方面的开销,尤其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这样做的隐性成本可能比看得见的还要高;而对于法院来说,为“一元钱”官司也得填写、制作若干法律文本,形成卷宗,并同样得投入人力和时间等资源,其成本并不比办其它案件低。因此,从这两个方面看,“一元钱”官司显然是得不偿失的。从经济学上讲,就叫违背了帕累托最优。按帕累托最优原则,“在某种资源的配置下而不是在另一种状况下,如果至少有一人的状况改善了,且没有他人变得更糟,那么前一种资源配置就要优于后一种”(波斯纳语)。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视角,“一元钱”官司即使在当事人看来是得益了(当事人胜诉的心理满足),可对于法院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而言则显然是付出远大于收益。而且,站在社会的总效益角度,这样一种不成比例的“交易”(通过司法的运作)是根本无法实现财富最大化的。当然,上述分析不免功利。那么,我们不妨再从价值的高度来看一下。有人说,“一元钱”官司虽然从经济利益上看不划算,但从社会利益上看是有价值的,理由是“一元钱”官司重在判明了是非,能增强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利于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因此从社会效益上讲是一种增长。这种看法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误区。首先,当事人打“一元钱”官司是一种纯粹的私权处分,无论客观上会产生什么社会效益,当事人打官司的动机本质上都是围绕着“私利”,法律和道德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在依法处分私权的时候必须围绕社会效益作价值上的算计,因为其私权处分若真的侵害了社会利益,法律将向其说“不”。那么,我们现在硬要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赋予“一元钱”官司以价值,是不是人为赋予了这种私权处分以一种追求社会效益的义务呢?这实际上已经偷换了民事诉讼最本质的内涵。其次,“一元钱”诉讼在中国语境下也很难如有些人想象的具有什么“普法”价值,更多的仍只是为了出一口气,求个心里舒坦,也就是为了国人常挂在嘴边的那句“佛烧一柱香,人争一口气”。如果这样的诉讼被提倡,社会中的滥诉现象或许将成为一大“景观”,而司法资源也将在应有的定纷止争功能上失去平衡,找不着北。何况,“一元钱”对于败诉方来说也是极微的风险成本,即使在个案上辨明了是非,指望相关违法和不诚信行为就此乍止,未免也过于天真。不是曾有厕所收费被告败诉后照收不误的吗?原因就在于风险成本太低,根本不足以为戒。所以,建立在“一元钱”的所谓社会效益上的价值观本身是可疑的,至少也是不牢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