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海商法应成为商法的一部分。
我国已于1992年11月7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对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这应是我国商法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就像制定民法典一样,先有
民法通则,然后制定
合同法,起草物权法,最后形成统一民法典。商法的制定也应是先有
海商法、
公司法、破产法、
保险法、
证券法、
票据法、商事登记法等,然后总结,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统一商法典。
第三,商法典与民法典冲突的解决。
根据民商合一理论,就是要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商法不可能形成自身的独立的总则,而只能适用民法的总则。这种说法本身没错,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作为部门法仍独立存在,尊重商法部门法的独立性,自成一体。我们强调民商分立并不等于适用民法就不能适用商法,而是要求在法律适用上涉及商事行为的应首先适用商法,商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法律之间的冲突。
此外,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应协调好,避免相重叠和冲突。目前经济法的概念比较模糊,部分属于商法,部分属于经济性政法,需要做出新的界定。我认为,经济法的界定依据应局限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管理部分,也就是既带有行政性也带有经济性的那一部分,具有经济性和行政性的特征。
注释:
[1]王利明主编:《民法》第16、1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6月第1版,2002年9月第8次印刷
[2]选自《中法网》2003年3月13日,作者:李国民,新闻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