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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合与分之我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梅夏英教授在《从“物权法”与“财产法”的争论看我国未来民法典》一文中认为,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不可能的。这就决定了从权利体系上,民法典不可能把所有类型的民商法权利都进行规定,目前各国所制订的民法典其实都只规范物权和债权,并不能延伸及其他财产权利,所以在维护传统民法纯粹性的前提下,民商合一在理论上也是很难推行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情形是,民法和商法自产生起,两者的目的和价值是有本质不同的。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是对整个社会市民地位和财产的一个法律描述,它的基点是自然人,一切围绕自然人展开。它涉及的是整个社会的根本秩序,所以民法具有深厚的社会内涵,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功能。而商法自中世纪后期产生时,即面向当时的商人群体,而商人大多表现为组织,这决定了商人以盈利为目的,商事规范只是操作性的规范,具有深厚的功利色彩。商法产生的上述基础决定了,商法只负有规范商人行为的功能,并没有涉及整个市民社会的建构和价值问题,亦即商法带有中性的一面,与社会变革并无必然的联系。所以二者在近代很长一段时间是双轨运营,
  互相并不契合。民法缺少解释商事关系的有力武器,两者在理论和立法上都有很大的独立性。民商合一原则并不能改变目前商法理论和立法独立性的现状。[3]
  北京工商大学的徐学鹿教授认为,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直从排斥商法到承认商法的历史。我们学习商法要从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混淆中解脱出来。我们要摆脱近代商法的思维,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树立商法自主发展的观念。商法的自主发展是全方位的,包括模式自主、方式自主、内容自主、约束自主、实施自主、救济自主和发展自主。商法的自主发展,要求我们要用自主的思维探索、创新、发展、研究商法。牢牢掌握商法自主发展的宝贵精神,是我们打开商法科学之门的一把金钥匙。总之,我们学习、研究商法:第一,要有历史的观点,第二,要有实践的观点;第三,要有科学的观点。他认为应有统一的商法典,而不是单行的商事法[4]
  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认为,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社会历史依据外,还有更重要的现实的理论和实践依据。首先,商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完整体系。其次,中国丰富的商法制实践,昭示了商法的国家基本法地位。第三,新的世纪将是商法空前扩张和大显身手的世纪。[5]
  二、本人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几点理由
  本人支持徐学鹿教授和胡鸿高教授的观点,即认为民商法应分立,这样做有利于商法精神理念的统一;有利于商法结构和形式的完整;有利于商法内容的协调;有利于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研究和适用;方便普通大众学习、了解和掌握商法。除此以外,还有以下理由值得一议:
  第一, 民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主体不完全相同,民法典代替不了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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