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商法合与分之我见
许增裕
【关键词】无
【全文】
中国民商法合与分之我见
许增裕
民法、商法的合与分的争论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专家各抒己见,各不相让,各得其理,但都难以说服对方。本文综合各家之说,并谈几点看法。
一、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民教授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其根据: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化。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着重大区别,而且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并使商法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也不必要。因此,他坚持民商合一体制,尽快制定民法典,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另行制定商事法规,但不能也不必要单独制定商法典和商法总则。[1]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认为,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应实行“民商合一”体制,只制定民法典即可,而不再制定商法典,将商法的内容单独规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构成民商法的完整体系。可以说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就是以民法典为基本内容,以民商法作为基本的表现形式,辅之以
公司法、
保险法、
海商法、
证券法等一系列商法单行法。这些商法单行法在总体上适用民法典总则的原则规定,在具体规则上独立成章,在民法典的原则指导下,加上这些商法单行法,构成完整的民商法律体系。因此,从民法典本身的内容看,现在的民法典草案已经基本上显示出来了,那就是民法典的总则,以及物权法、
合同法、人格权法、亲属法、
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最后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