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
郭树理
【关键词】体育纠纷 救济
体育法 体育仲裁
【全文】
摘要
体育纠纷是世界各国较常见的社会现象之一,合理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对于保障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学科意义考虑,研究体育纠纷的解决问题,对于拓展
体育法这一交叉学科的研究,也很有价值。
为了研究体育纠纷的解决问题,作者首先分析了体育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因为多数体育纠纷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的。从法律的起源与体育的起源来看,两者都具有多样性的历史渊源,一些共同因素决定了体育与法律的起源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例如两者都来自于某种习惯或是禁忌,两者的起源与宗教、战争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的规则形式都有从习惯规则发展到成文规则的历史过程,等等。此外,从体育与法律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与普遍性来看,两者亦有一些共同属性。但是,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并不能等同,它们在各自的调整对象、适用的范围、具体的内容、赖以形成和实施的力量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另一方面,体育法律规则的出现,又是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互动的产物。从目前各国的体育立法实践来看,进行单行体育立法是发展的趋势。作者提出了广义的多元的“
体育法”(Lex Sportiva)的概念,即: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这类规则具有多元性、自治性、专业性、国际性、文化性、传统性以及非公力强制性的特点,其中的一部分经过国家的体育立法程序,成为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则具有了公力强制性。
接下来,作者对体育纠纷本身进行了法社会学与体育社会学的界定。体育纠纷,是指因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体育纠纷具有与其他类型的一般纠纷(如政治纠纷、种族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等)某些一致的特点,即纠纷主体的特定性、纠纷主体利益的对抗性、纠纷过程的动态性等。此外,体育纠纷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文化寄生性、公开性等个性特点。从体育纠纷与体育秩序的关系考量体育纠纷的效应,可以发现体育纠纷与体育秩序具有相对性与融和性。体育纠纷的基本要素包括纠纷关系人、体育纠纷行为与体育纠纷标的,体育纠纷的关联因素则包括体育社会机构、体育纠纷直接原因与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层次。体育纠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类型,最典型的社会性体育纠纷有:球迷骚乱引发的纠纷与兴奋剂引发的纠纷。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而不同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因此,各国都是采用内外结合,即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与体育行业的外部救济(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在比较部分,作者对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希腊、荷兰、日本、比利时、瑞典等国家的体育纠纷救济实践进行了考察。英国的特色在于:法律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救济机制的实体与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尽管法院在受理体育案件时总是很慎重,特别是在对有关体育行会的决定进行复审的时候,但体育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是不争的事实,禁令是当事人在体育诉讼中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之一;体育仲裁的优势及其在英国的成功实践,使得体育仲裁制度有可能成为英国体育纠纷最主要、最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的特色在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机制往往采用内部仲裁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纠纷救济程序的公正性;体育行业外部的体育纠纷救济往往采用体育仲裁(外部仲裁)的方式,而外部体育仲裁几乎全部由美国仲裁协会(AAA)负责;法院在受理体育案件时,尤其是受理对体育行会有关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时,也是非常慎重,但实践中法院受理的体育诉讼还是有增无减。德国的特色在于:体育行会的内部纠纷救济机制一般有三个“审级”的设置,并且多数规定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只能采用体育行会内部的救济方式,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德国法院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主要是对体育行会有关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通常将体育纠纷视为“可以裁判的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时候并不受“维护体育行业内部组织自治原则”的约束,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案件非常多。在意大利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中,意大利国家奥委会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此外,意大利法律严格区分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机制(多为内部仲裁制度)是“正式的仲裁”还是“非正式的仲裁”,对后者所作出的裁决,法院可以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并且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无需用尽体育行业内部的救济措施。希腊体育纠纷救济机制最有特色之处便是建立了“解决体育纠纷最高委员会”这样一个政府体育行政机构,裁决一切体育纠纷。荷兰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特色是强调体育纠纷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首先用尽体育行会内部的救济措施。此外,荷兰足协内部的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球员转会纠纷方面的实践亦颇具特色。日本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主要特点是,纠纷多在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法院司法介入处理的体育纠纷非常少。目前日本已经建立了国内独立的体育仲裁机制。比利时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特色在于设立了“比利时体育仲裁委员会”这一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来处理比利时国内的体育纠纷。此外,各体育行会内部(例如比利时足协)亦建立有自己的内部仲裁机制(如比利时足协的仲裁院)。瑞典体育纠纷救济实践的特点是,体育纠纷基本上由各体育行会的内部机制解决,除外的是涉及劳动关系的体育纠纷,此类体育劳动纠纷由瑞典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