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由于调解处的地点设在派出所的一层,经常引起误会,人们往往以为是派出所下设的机构。而事实上,这个地点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一能方便与派出所的分工与合作;二是派出所的昼夜上班同调解处相吻合,为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处也是昼夜服务的。
具体运作过程中,如一户农民在自己院子的前沿建了一堵墙,而这个院子的一部分原先已经在事实上被当作村路使用,因此,墙的建造使得村路非常狭窄,造成来往交通的极大不便,邻居们对此强烈不满,欲拆除此墙。双方由动嘴发展到动粗,纠纷就由此产生。在调解过程中,由民警陪同着,律师首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的阐述,在心平气和地听取称述后,律师开始结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事实,指出适用的条款,并提出一个对双方均有理的方案。同时,在村委会的做工作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了律师的调解结果,在调解书上心甘情愿的签了字。
在我实践期间,刚好调解处也在做调解结果的反馈调查,就把这项调查的前期工作即整理和统计工作交给了我。在该反馈调查活动收回的102份卷子当中,有17份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有45份认为比较满意,有22份认为一般,还有18份觉得不满意。问卷中,被调解人还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大多较为中肯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希望、肯定了调解处的工作,也有人还表示感谢;但也有不少被调解人对治安调解处每次调解成功后收取50元调解费的收费标准觉得不满意或不甚理解。具体分析原因,主要是不了解调解处的性质。下面举一个被调解人在调解之后觉得不满的实例:
材料1: 温岭市太平街道治安调解处
调解书
2002 温治调字第18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梁XX,男,30岁,长屿镇河头梁村
林XX,女,42岁,购物中心27幢401室
案由 损坏财物赔偿
案件基本
经过摘要 2002年6月25日上午,梁XX到女朋友颜XX租在购物中心楼上27幢401室,因琐事与女朋友发生争吵,后互相动手厮打,趁梁XX上洗手间之际,颜XX关了房门,后梁XX敲门不开,就用脚踢坏房门,房东林XX要求赔偿。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由梁XX一次性赔偿房东林XX损坏房门维修费贰佰元正。此事解决后,双方不得再追究此事,否则一切责任由挑事者承担。梁XX负责调解费伍拾元。
当事人
签名栏 对上述调解结果,我们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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