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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涌案”之刑事司法论坛

  第五个问题,关于专家论证的问题
  最后我想谈一下关于专家论证的问题。专家论证问题,也是这次在刘涌案件当中谈得比较多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刚才周振想教授、田文昌律师和梁根林博士都发表了他们的看法。我认为专家论证,它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受有关机关的委托,就案件的某一个情况,某一个事实,来发表专家自己的意见,提供一些咨询意见。是这样的一个活动。如果在一个社会里面,法官的专业水平很高,甚至比教授还高(那么像日本,他们的法官在刑法个论方面,按照一些人的说法,他们的水平要比刑法学者要高,比教授要高),这种情况下当然就没有必要组织专家就某一个问题来发表意见。但是我们国家目前情况并非如此。我们现在的法官队伍和司法队伍真正有正规学历的人占得还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某些疑难案件,出现某些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疑难问题,专家们也未必能够解决,对于同一问题不同专家们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毕竟专家们是专门研究这些问题的,对于这些问题他们发表他们的意见,对有关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来处理这些问题可能会起到一种参考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专家,听取专家意见,就成为我们司法过程当中普遍进行的一种情况。不仅律师来聘请专家就某一个案件发表意见,而且公安机关也聘请某一些专家就某一个案件来发表意见,检察机关也聘请专家来发表意见,法院也聘请专家来就某一个案件发表意见。我本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多次参加最高法院主持的就某些案件的定性问题的咨询会,来发表对某些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处理意见(甚至包括某些重大案件,有些问题定不了,那么请专家来进行咨询)。我也参加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专家咨询会,发表对某些案件的咨询意见。我也是北京市公安局的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公安局有很多案件都找我们专家委员会来进行咨询。当然我们也参加了包括律师代表的被告人一方,律师代表的被害人一方来就某一个问题进行专家咨询。
  专家在这些咨询当中,只是发表自己对某一个问题的看法。这里面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过去把司法活动看作是一种单纯的权力的行使。但是现在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看到的是在司法活动当中,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司法活动不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行使,而且包含着一种知识的运用。因此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一些专业的知识。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知识,专家的咨询意见才有可能在一个案件的定性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就这个问题而言,我认为专家对某一个案件发表意见本身,它仅仅是代表专家本人,只是供有关的当事人参考,而不能对案件起到决定作用,不可能说专家说有罪就有罪,专家说无罪就无罪。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也就是说,专家提供意见如果是不收取费用的,是无偿的,那你是公正的,但是你收了当事人的费用,那好像你就为当事人所用。实际上我要先说明一点,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本身也是提供一种劳动服务,所以这种服务它必然是有偿的。实际上不仅律师请专家咨询会给予一定的报酬,而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请专家同样也会给专家一定的劳务报酬。这正是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所应有的价值。所以,不能说无偿提供的咨询就是公正的。我可以说,无偿提供的咨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同样,有偿提供的咨询也可能是正确的。不能以有偿无偿来判断是否公正。当然如果我是受这一方当事人委托,我肯定是站在他们的立场上来就某一个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那么这种意见也是从有利于委托人这个角度来发表的。但是我们首先要记住这一点:任何意见必须要有它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如果一个专家意见完全脱离事实,完全脱离法律,那么说了等于白说,没有任何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管是站在哪一方,不管是有没有领取报酬,它必须要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这样的意见才有可能被有关的司法机关所采纳。脱离了事实和法律,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且专家的意见,刚才田文昌也讲了,只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负责任。律师提供的证据可能会有假,也不排除有的律师有隐瞒,但是在这种基础上提供的意见它不可能被司法机关所采纳。所以这样的咨询意见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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