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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涌案”之刑事司法论坛

  第四个问题,司法和民愤与媒体的关系
  这也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在刘涌案件当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很充分。究竟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司法本身有一个从秘密司法到公开司法的过程。最初的司法是秘密的,是秘而不宣的。之所以秘而不宣,是要给这种司法笼罩上一种神秘的色彩。这是一种愚民政策,是为了使司法更好的发挥它的威慑作用。但是在现代司法当中,司法是公开的。老百姓能够对司法发表它的意见,甚至有一种制度叫做陪审团制度,允许公民直接参与审判。这是司法的民主性的一种表现。在司法面向公众之后,怎样来处理司法和民众的民愤,或者说民众对案件的这样或那样的看法,司法本身的这种理性、专业和精英的这样的一种工作性质两者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如何来处理,始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认为,司法活动本身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司法活动强调的是一种亲历性,必须亲身经历,必须要亲身去看案件材料,去了解这个案件的证据,最后才能得出这个案件能定还是不能定的最终结论。因此这个最终决定权是在法院,是在法官,因为他亲自参加并且主持了这样一个亲历活动,因此他最有发言权。我们的社会公众尽管可以对一个案件发表各种各样的意见,但是这种意见不能影响司法机关的这种审判。所以有的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我是比较赞同的,也就是说,公众可以表达激情,但是激情决不能影响司法的审判。这是两者的一个关系。那么在这个案件中,田文昌律师在一开始也谈到了,在2001年当中,在有关的报道当中就出现了一些发生误导的事实。实际上,对于刘涌这个人,我们没有见过他,我们也不知道他,那么刘涌为什么在全国引起如此大的公愤,甚至产生了“国人皆曰可杀”的后果?这样一种公愤,这样一种民愤到底是怎么来的?我们可以说老百姓的这样一个概念,认为刘涌是十恶不赦的,非杀不可,好像天下第一号可杀人,这种概念怎么得出来的?从哪儿来的这个概念?
  (田文昌:有一个问题我一直想不明白。刚才兴良也讲了,我一开始也讲了,就是该杀的不想杀,想杀的不该杀,就是指承德这个案子。我奇怪的是什么呢?这两个案子我们的网民都没有看卷,这个是故意杀人,那个是伤害致死,怎么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呢?大家要想一想这个问题,结论究竟从何而来?这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确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实际上是一开始从侦破这个案件中,媒体就报道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实际上是公安提供的材料。公安在司法活动当中它属于(大的)控方,可以说是一面之辞。控方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要经过司法活动,而司法活动必须要经过控辩双方的庭审,一个是指控,一个是辩护,最终由法院来裁量是否有罪。由此也可以看出来,对于一个案件尽管我们可以发表意见,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意见本身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是没有经过理性的过滤的。甚至不排除在个别情况有道听途说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尽管我们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提出这样那样的不满,但是一个公正的审判是非常重要的。就像美国的辛普森案件,经过陪审团一年半的审理,花费了纳税人8千万美元,结果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你问美国人,美国人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都会认为这个案件判错了,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人,是杀人犯;但是你问他辛普森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每个美国人又同时会回答辛普森确实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这里面就体现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梁根林:我再插一句。辛普森案件判决以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马上就发表电视讲话,呼吁全国的民众尊重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经过一个公正的程序所得出的判决结果,它未必就是为大家所接受的。我们可以对这个判决不服不满,但是我们要尊重这个判决。就像是民主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尊重你说话的权利。”这是民主的最基本的一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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