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刘涌案”之刑事司法论坛

  第二个问题,二审改判的问题
  这也是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刚才的讨论都没有涉及到。就是关于二审改判的问题。二审有没有权力进行改判?有的人说,二审在这个案件中不应当进行改判,而是应当发回重审。那么,这里面涉及到二审改判到底是不是正当,是否存在问题。刑诉法第189条规定,二审经过审理以后,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种是维持原判,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上诉抗诉没有理由的,驳回上诉抗诉,要维持原判;第二种情况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应当改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一种是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量刑不当);第三种情况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重新审判。刘涌这个案件中,辽宁省高院是直接改判了。那么这种直接改判在刑事诉讼法上有没有根据?关键是怎么来看待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原判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法律适用不当?更深层次的说,刑事诉讼法198条关于二审的这个规定本身是否正确?实际上这里有这么一个问题。因为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后,关于无罪判决增加了一种,除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以外,另外一种无罪判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也就是说,在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可以判处无罪。但是,在二审中却规定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没有查清事实不能改判无罪。那么从这个规定上看,它和一审的规定两者是不协调的。所以这个规定本身有问题。就刘涌案件来看,它的改判究竟是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的?我考虑这里面有这样的问题:就是刘涌这个案件二审律师提出来有刑讯逼供,以至于指使这个问题不能确认。这个问题到底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有的人认为这是一个事实不清的问题,应该发回重审。但是辽宁省高院作了改判。实际上虽然在判决书中写明存在着刑讯逼供,使得这个证人证言不能采用。从这个问题上说,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严格的按照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来处理这个问题,所以这是一个法律性问题。如果是一个法律性问题,那么辽宁高院的改判就有它的根据。那么,从这个问题上来说,这个问题就是值得争论的。
  在这个问题上就有人问我,同样一个案件,在刚才田律师提到的承德的陈国清四个人的抢劫案件中,案件中四个人从94年被关押到现在,四次被判处死刑,四次上诉,但是河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有人就说,在承德这个案件当中,大家都认为不应当杀,但是偏偏要杀。在刘涌这个案件中,大家都认为应当杀,但是偏偏没有杀。有人问,为什么这两个案件有这么大的差别?就是由于两者身份的不同。当然也可能有人猜测是由于请的律师不同。因为刘涌这个案件请的是田文昌律师。当然田文昌刚才也透露了承德的那个案件也是他派他所的律师辩护的。而且我们也参与了承德这个案件的有关的专家讨论。我认为,这两个案件从表面上看来是不同的,但是本质是一样的,都是由于在这两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问题。正因为存在刑讯逼供,尽管一审都判处了死刑,但是二审都无法维持这样一个死刑判决。惟一的不同就在于,河北省高院面对这个案件三次发回重审,而辽宁省高院面对这个案件直接改判。这才是它们的不同。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因为存在刑讯逼供。如果没有刑讯逼供,那么它们该判死刑判死刑,该判无罪判无罪,都没有问题。由此可见,刑讯逼供的问题在二审的判决当中如何来处理,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