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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涌案”之刑事司法论坛

  现实生活当中,刑讯逼供的问题可以说是屡禁不止。据我所了解,大约是百分之四、五十,甚至五、六十的案件,尤其是普通的刑事案件,都大量的存在着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甚至于已经到了这样一个程度:任何一个被告人到了法庭上以后翻供,他都说过去是由于刑讯逼供而作了供认。所以刑讯逼供成了被告人翻供的一个理由。但是刑讯逼供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难得到证实。怎么样来证明有关侦查人员在调查程序中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手段?我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件:一个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了,并且指责有关的侦查人员对他进行刑讯逼供。而且他露出身上的伤疤,说这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这个时候我们法官就在法庭上念了一份讯问笔录(这个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向这个被告人索取的),这个讯问笔录当中就一问一答,问“被告人,我们在审讯期间对你态度怎么样?”说“态度很好”。又问“我们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回答说“没有”。而且他签了名,而且写了“以上属实”。法官就问“你不是对侦查机关讲了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怎么又说对你进行刑讯逼供呢?”被告人就说,当时侦查人员骗我说,只要写下这个东西就放我回家,我就写了这个东西,签了字了。这一个实例可以说是在法庭上发生的非常具有戏剧性的事件,表明这个侦查机关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也就是说已经作了刑讯逼供,而且造成了伤疤,造成一定的后果。这个时候它为了避免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就事先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这样的笔录。所以刑讯逼供问题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
  有的人对于刑讯逼供存在一种错误看法,认为刑讯逼供有利于打击犯罪。确实,在刑讯逼供中所逼取的口供80%甚至90%都能够证明犯罪的存在,都是作为有罪证据被法院采纳的——被刑讯逼供人确确实实是真正的犯罪人。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刑讯逼供是有利于打击犯罪的?我们也看到有些刑讯逼供确实也造成了冤假错案。这一点,典型的例子是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杜培武在法庭上拿出了他的血衣,露出了他的伤疤,但是我们的法官可以视而不见,仍然判处死刑。我认为,刑讯逼供的恶并不在于它会造成冤假错案,我们可以说刑讯逼供在99%的情况下没有造成冤假错案。能不能说只有造成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才是恶的,才是应该被禁止的?而那些没有造成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就是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就是正确的?就是可以放任的?我认为不能这么理解。刑讯逼供之所以被禁止,并不在于它会造成冤假错案,而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残酷的司法的体现:它不把被告人当作人,而是把被告人当作获取口供的一种工具。刑讯逼供是一种绝对的恶,而不是一种相对的恶,不是一种有条件的恶。在国际上,刑讯逼供被认为是酷刑,酷刑是被绝对禁止的。我们国家也参加了国际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对我们国家是生效的。因此刑讯逼供的问题确实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前几天,公安部发布了一个规定,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中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一概不能采用,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我觉得这个规定非常好。既然,在行政违法的处理当中,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不能采用,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那么,在办理刑事案件当中,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就更不应当采用。因为一种行为如果被认定为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证据的要求要远远重于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是一个我们所直接面临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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