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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问题研究

  三、小结
  综上,本文认为,在构筑我们的让与担保法律构成并以此为支点设计让与担保法律制度时,我们应吸取所有权构成论、担保权构成论、期待权折中论各自的合理成分,适应让与担保的担保物权化发展潮流,明确地以立法形式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同时,充分考虑让与担保所有权担保、设定人占有利用标的物等特殊情况,将所有权移转的外在、担保目的性内在、及诚信原则结合起来,赋予让与担保一定的法律规则,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本文完成于2003年9月13日。
  作者:陈荣文(1967- ),男,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联系电话:3451716,13906916351。电子邮件:crwok@163.com crwok@163.net 
  
  
【注释】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96.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05-906.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2-163.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0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37.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2-163.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2. 
   信托让渡说为德、日通说。参见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163页。《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亦以此说为立法依据,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及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83页。 
  当债权人违反诚信于清偿期届至前不当处分担保标的物时,因所有权已让渡,故第三人不论善意与恶意均能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设定人不能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而只能就债权人违反让与担保契约义务而请求损害赔偿,有损于设定人利益。
但在德国,司法实践在适用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论的同时,将设定人的取回权作为例外情况予以承认,即在采取绝对的所有权说的同时,在对外关系上附加担保权效力。见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62-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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