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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出路

  当然,以后条件成熟时,应当确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制度(而不是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这有助于防止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有助于更好地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
  复次,关于律师会见的场所问题。
  在中国,看守所一直是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重要场所,但如前文所言,看守所在律师的会见中也存在大量问题,在律师会见时,看守所要求律师出具有关机关批准会见的证明,有的看守所还要求律师签订责任书,自备手铐,还有的要求律师会见时必须要有二名律师同时到场等,这些限制是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也是不合理的。
  但笔者认为,除了要解决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表象上的问题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解决看守所的行政隶属问题。由于当前看守所在行政上隶属于公安机关,仅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公安机关又负责大部分案件的侦查,这样对于一个某种程度上承担着一定“侦查”、“控诉”职能的看守所,就不能中立客观地接待律师会见,常常会因避免律师妨碍侦查而限制、拒绝律师会见。因此,能否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而非公安机关管理,也是能否真正克服律师会见难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五、关于律师对同案在押人员的调查会见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律师接受某一在押人员的委托,这时如果需要向其他在押人员进行调查,笔者认为,同样也应赋予律师会见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权利,这是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需要,也是充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另外,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间的来往信笺不应受到检查,因为律师是有组织的,有职业道德和法律约束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不应将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混同在一起予以规定。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明确要求,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应在“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进行,我们的办案机关应当信任律师,对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来往信函不予检查。
  最后、关于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侦查和司法机关有予以保障的义务,但由于法律在此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设置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部分,从而导致律师和在押人员的这项权利成了空中楼阁,办案机关的保障义务也就仅仅演变成一种道德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后果。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6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第265条都确立了下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我们是否也宜确立这样的规则:以非法剥夺、限制律师与在押人员会见的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把侦查、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毒果”予以排除,才能真正有效地制止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行为。
  同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力和司法权力,既是其法定职权,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那么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剥夺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间的会见权,其办案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律师会见权的救济,应当纳入听证程序。我们应当扩大听证在诉讼中运用的范围,允许律师作为听证的一方当事人,当司法机关就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方面作出决定之前,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律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律师可以发表意见,进行举证、质证,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侦查、司法机关非法限制、剥夺律师会见权的行为,律师和在押人员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侦查、司法机关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既需要概念和制度上的合理构架,更应当在实践中落实,以确保我国的司法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五、结语
  律师会见难,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痼疾,折射出控辩力量的严重不平等,折射出侦查、司法机关权力的强大和无制约,折射出办案机关对在押人员权利的淡漠,折射出律师地位的偏微,折射出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异化,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律师会见难的消解,既需要人们观念上的更新,也需要制度上的变革,我们应真正确立起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取消对律师的过重要求,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保护。《律师法》要把律师从义务客体转变为权利主体,成为律师权利保护的大宪章。侦查、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严格执法,防止权力的异化;看守所要真正从公安机关独立出去,加强对办案机关的制约;在押人员和律师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应充分意识到克服律师会见难所面临的深层次障碍。在我国,司法审查机制未建立,审判中心主义未完全实现,制裁程序违法的程序性裁判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律师会见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有待完善,我们要对实现律师充分会见的难度有足够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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