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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出路

  三、
  分析与透视:律师会见“因何”而难?
  在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刑事辩护难已成为诉讼中的一项痼疾,许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不仅诉讼权利受到诸多限制,而且还面临着自身遭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职业报复、从而被刑事追究的危险,而律师会见难仅是整个律师刑事辩护难的重要体现之一。
  (一)打击犯罪的尘嚣至上,控辩地位的严重失衡。
  在中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一直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尤其是当前“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强调的是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步调一致地共同追究犯罪,而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参与往往被视为“多余”甚至被作为妨碍侦查、办案的障碍力量,辩护律师是不可能有什么完全的“自由会见”空间的。这也就可理解,为什么侦查、办案机关千方百计地拒绝、拖延律师的会见,对会见的时间、次数加以限制,并且赋予侦查人员于会见时“在场”的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律师“妨碍侦查”,“不利于”办案;这也就难怪前文所事例中当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派出所所长所提出的托词:“法律上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谁来判定审查起诉阶段?我这边让你会见,到时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就难怪看守所要让律师自带械具,以防止在押人员逃跑,并且要求律师签署“责任保证书”。这一切都是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是为了防止律师会见对侦查、办案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需要!
  在这么一种一切以打击犯罪为要务,以有利于侦查、办案为主导的思想指引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淡漠亦为自然,对律师会见的权利严加限制也就不足为奇。尤其在传统中国,国家机关一直强大而无制约,老百姓弱小却又孤立无助,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无疑已被排斥出了“政治国家”之外,他们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参与刑事诉讼,无疑也就面临着公安、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律师权利受到广泛的限制也就势为必然。
  而律师作为“法治社会的催化剂”,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辩护方的重要力量,理应享有与控诉方同样的诉讼权利,以切实维护和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诉讼权益。而在中国,控辩双方于诉讼地位上严重不平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侦查权力,人民法院也有主动调查取证的权力,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则受到诸多的限制:他们不能保持沉默,必须“如实陈述”,必须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他们在侦查阶段不能聘请真正的辩护人,只能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还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监督”,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聘请的律师却不能到场。因此,从总体上看,在我国这种公检法“流水型”、“一条龙”办案的诉讼结构下,在法院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是很难有律师充分会见、独立自主开展辩护的空间的。
  因此,我们要把律师会见难这一诉讼难题放在我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背景下,放在我国控辩不平等的诉讼格局,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过于膨胀的公安权力,以及检察机关的超强监督和法院地位的不中立性等这一系列的整体环境中考查。律师会见难,折射出我国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权力的强大,折射出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的低下,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的充分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司法解释上的权力践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96条,以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3条对于律师会见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这些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尽管较为粗疏,尽管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受到太多限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都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相应后果等等,但从立法中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还是可以的,这些规定如能真正贯彻始终并在实践中得到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还是能得到很大程度保障的。
  然而,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各部门的解释来看,存在着严重的越权解释,许多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的《规定》不符,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种种限制,部门利益的色彩较为浓厚。
  1998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 第43条规定:“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但是第47条又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既然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是律师会见时又必须提交“公安机关会见通知”,这也就暗含了律师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会见在押嫌疑人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许可,这二者之间是明显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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