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律师会见的“其他方式”中,又以在“预审员办公室”、“在楼道走廊中”和“站在院子里”居多,具体情形有:
应当说,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应当以面对面交谈,或者隔着防护栏和隔着玻璃通过电话等方式为宜,对于在“预审员办公室”或者在“楼道走廊中”等方式都是不规范的,不利于在押人员与聘请律师的全面交谈。
3、在共同犯罪中,律师对同案被告人的调查会见受到限制。
在一些共同犯罪中,接受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往往需要对涉案的同案被告人进行调查,但对此检察机关和法院往往严格加以限制。例如,当问及律师在1997年至2002年“一共办理了多少共同犯罪案件”时,回答的均数为3.42件(B14A),其中“认为在审判前有必要调查在押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1.68件(B14B);而“检察机关或法院同意并安排会见”的案件有0.45件(B14C),法院、检察院同意安排会见的数量占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查的案件数量的26.8%,具体图示为:
律师对于同案被告人的会见受到限制,使律师调查取证很难充分进行。例如,某甲被指控参与某个犯罪集团,他在会见律师时,申明自己没有参与该犯罪集团,并说可以找集团成员张三、李四核实,但此时张三、李四已分别被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若律师前往联系会见张三、李四,肯定会遭到看守所的拒绝,因为按照目前的惯例,律师只能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同样,某甲涉嫌一犯罪,他向律师提供一证人,说此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犯罪,但该人已因涉嫌另一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或者逮捕,若律师前往联系该人取证,肯定也是不成的,因为看守所的在押犯还没有作为其他案件证人会见律师的先例。同样,如果一人已经被判刑,送往监狱服刑,但正在进行诉讼的某个案件当事人需要他就某一事实作证,若律师前往监狱要求会见该已决犯,监狱也是不会同意的,因为按照
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的犯人只能会见自己的亲属或监护人。总之,律师对于同案和其他在押人员的会见困难,导致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受到限制。
4、在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律师的会见率太低。
在调研中,当问及律师在其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会见在押人员的状况时,只有58.7%的律师全部会见过被告人,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律师只是部分会见或者没有会见过被告人。具体情况为:
应当说,对于法律援助的案件,主要限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及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些案件要么属于重大,要么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而律师接受法院指定辩护后,连会见被告人的程序都不能履行,其辩护的力度可想而知,这也是法律援助案件在我国流于形式的体现之一。
(三)看守所在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都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看守所就成为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普遍场所,所以看守所执法人员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律师会见的效用。在调查中,我们普遍发现看守所在对于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限制方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往往要求律师出示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批准文件,否则不允许律师进行会见。有的看守所还要求律师证上要有“刑事培训章”,对于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任加限制,下面的两个小例子就可充分体现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的阻碍作用:
例一:“元月14日,罗山县星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明辉律师持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专用证明,前往本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看守所就提出了从1997年起会见被告须经公安局预审股批准方可。陈律师提出这是1996年提起诉讼的案子时,看守所仍不让会见。3月10日, 潢川县司法局向地区司法处写报告反映,该县公安局以律师执业证不是司法部颁布为由,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使本县律师刑辩业务停滞。”
例二:“笔者最近到内蒙某旗看守所会见一被告人时,看守所长甚至要求出示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经其在上边签字同意后才允许会见,且始终派两人在场。依法交涉后仍然无果。”
2、有的看守人员办事效率低,态度粗暴,常以相关办事人员“下班”、“开会”等为借口拒绝律师会见。
3、有些看守所的会见条件差,环境卫生不好,律师通过电话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看守所的监听而效果不好。
4、看守所往往要求律师会见时签订责任书、自备手铐,以防犯罪嫌疑人脱逃,同时要求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到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要经过检查。例如,三门峡市看守所,就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在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责任书》上签字,否则不让会见。但是,让律师给自己的委托人戴手铐,这与律师的职责不相符,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对律师不信任的想法,况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戒护,是看守所看管人员的职责,不应将此转稼到律师的身上, 律师不具有看护的职责,在全国影响颇大的彭杰玩忽职守案,彭杰律师最终被宣告无罪,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在押人员的会见难,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有程度不同的体现,看守所对于当前律师会见难状况的形成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律师会见难,极大影响了律师刑事辩护的积极展开,也侵害了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