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机关拒绝会见的理由上,当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拒绝安排会见的案件有0.68件(B02A);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理由拒绝安排会见的有0.14件(B02B);以“有碍侦查”为理由拒绝安排会见的有0.43件(B02C);因“其他理由”拒绝安排会见的有0.64件(B02D)。而在侦查机关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理由”上,较多地集中于以“办案人员不在”、“需要领导批准”、“领导不在家”、“他们太忙没时间”以及“过几天安排会见”等托词来搪塞、拖延律师会见。下面表格显示的即为侦查机关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时所持“理由”的具体情形:
那么,律师在采取一定的措施之后,侦查机关才会安排会见的案件平均为1.35件,约占律师所办侦查阶段案件的34.7%。律师为争取会见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法律据理力争”,二“向侦查机关的领导或者上级部门反映”,具体情形为:
从上面的一系列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整体会见率极低,即使对于聘请律师的在押人员,律师的会见率也不足一半,而大量的(约有1/3多的)案件,侦查机关以各种理由或者根本就不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律师要达到会见委托人的目的,往往要采取“向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非法律的手段才能实现。这些都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它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落空,也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这一立法的初衷难以实现。
2、律师会见的审批程序太严,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往往被任意地拖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从而明确界定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而从现实来看,侦查人员的告知状况不佳。75.7%的被调查者称侦查人员告知其可以在侦查阶段请律师,24.3%的人员则反映没有被告知;其中52%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的;23%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告知的;20%是在被宣布逮捕时告知的;另有3%在更晚的时候被告知。而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律师的权利,侦查机关一般都没有明确地告知过。
同时,一方面,侦查机关往往无限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将许多案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即使是同意会见的,也要求律师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才能会见,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看守所是不会“接待”律师会见的。
另一方面,当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之后,侦查机关无限期地加以推延,从而导致律师会见的作用大打折扣。例如,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当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以后,侦查机关拒不安排会见的案件有0.45件(B04A);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案件有0.75件(B04B);在48小时以上,一周之内安排会见的案件有0.91件(B04C);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之内安排会见的案件有0.86件(B04D);在一个月以后才安排会见的有0.31件(B04E);安排会见最长拖延几个月的有0.36件(B04F)。
通过上图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48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的大概只占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人数的23.5%,因此,侦查机关按照法定时限安排律师会见的比率是非常低的,这也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许多会见是严重滞后的。
3、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在会见时普遍在场大大损减了律师会见的效用。
首先,对于律师会见的次数,许多侦查机关普遍地加以限制,一般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调研结果显示,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次数是非常少的。 在本次调研中的问卷结果表明,当问及对律师会见的次数侦查机关是否加以限制时,回答“没有限制”的有1.23件(B09A),“只安排会见一次”的有2.36件(B09B),“只安排会见两次”的有0.67件(B09C),“只安排会见三次”的有0.13件(B09D),也就是说,“只安排会见一次”的占安排律师会见总数的49.3%,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的次数受到严格限制,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