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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转换

比如最高法院对齐玉苓案的批示被认为是试图争取违宪审查权的努力。
在写作方式上,本文主要是提出理论分析框架,采取列出论证要点并加以注解的方式。
关于这一主张,我将在下文中予以证明。需要在这里说明的是,本文的重点是放在论证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因此,对于全国人大如何主持司法改革的问题将另文撰述。
比如,在《纲要》第46条,最高法院就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坚定不移地落实本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
须知,行政的制度逻辑和司法的制度逻辑是不同的。比如,行政制度一般是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而司法制度则是强调法官独立,下级和上级之间属于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的领导关系并没有宪法依据。
亦有不少学者对司法改革进行反思,如信春鹰指出:深化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所带来的司法机关职能弱化的矛盾。第二,公众对司法形象的设计和需求与法院自身主导改革的矛盾。第三,司法机关自身职业化的努力和司法制度被行政制度所包围的矛盾。第四,根据理念的改革和为了解决眼前问题的改革所产生的矛盾。参见信春鹰:《21世纪: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载信春鹰编:《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例如最高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开展“审判质量年”和“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等活动,实际上也就是为了让中央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一旦达到目标,最高法院的形象树立之时,也是其既得利益形成之时。
中原区法院推出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把经过一定程序确认的生效判决作为“先例判决”,指导本院同类案件的审判,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在审理其后的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先例判决”,不参照“先例判决”裁判的,应当提出理由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原区法院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判决都能成为今后裁判参照的先例。只有新类型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对如何适用法律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才能成为“先例判决”。参见并查找:http://www.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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