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废除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制度。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不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14]而是不利于司法独立,不利于最高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机关的形象。有人认为这一改革举措过于激进,不符合中国现在的宪政体制,因而不具有操作性。实际上,我国的
宪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必须向全国人大报告,而仅仅是说向全国人大负责,因此,完全可以通过
宪法解释克服这一问题[15]。而全国人大对最高法院的制约主要侧重于制定有关最高法院法律制度和法官选任方面。
⒉改变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方式。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主要是对其审判业务进行监督,对各级法院的行政管理不应该采取行政化的方式强制推行。成立司法会议或司法管理局(与最高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做到审判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分离。建立最高法院法官选任审查制度
⒊强化最高法院审判和解释法律的功能是改革最高法院的出发点。其保证的必要条件是,最高法院内部首先要实现审判与行政管理的分离。改革最高法院的受案范围(例如重新设定其案件管辖权)、改革司法解释制度等。
⒋最高法院应当通过具体案例(判例)间接推动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推动法律的变迁。如果一定要最高法院参与司法改革,那么最高法院应当通过具体的案例(判例)间接的推动司法改革(包括自身的改革),这种而改革的方向就是发挥最高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6]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模仿,但是最高法院应当有制度创新的胆识和魄力。
⒌发挥最高法院关键人物的作用。最高法院的制度创新不仅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因素的影响,还需要发挥最高法院关键人物的作用,最高法院应当有这样的大法官,他们是认真的看待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不是要等领导表态,也不是通过最高法院来做秀。
2003年5月26日于北大32楼209室
【注释】 实际上最高法院自己已经总结了这五年来的成就。在2002年12月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法院会议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就指出:五年来,人民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改革法院机构设置,完善审判组织和工作机制,为公正司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廉洁。改革和完善司法活动方式,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详见: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