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法官衔制度的弊端:与西方国家推行的法官衔制不同,最高法院推行的法官衔制实际上对军衔制的复制,法官衔制度与工资待遇挂钩,[12]这使得法官更讲究等级秩序,不利于司法独立。
㈡法官助理制度的尴尬:中美法官助理制度有很大差异。美国的法官助理都是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法官助理的工作只是其寻求律师和检察官等职业的必要经历和资本,法官助理并不可能直接进入法官职业[13];而中国的法官助理与法官同属一个序列,是作为晋升法官的前提要件。甚至,我们往往让那些素质比较低的人担当法官助理。因此最高法院在设计这一制度的时候实际上是存在偏差的,也许并不能解决问题。
㈢对法官职业化的片面理解:最高法院主张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认为法官的任职必须要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据称这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但实际上在美国,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法官并不是完全来自下级法官以及律师,还包括非法律职业的行政部门的首脑以及国会议员。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官职业化首先是法官的专业化,即都受到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而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虽然最高法院试图在法官职业化改革上扮演改革先锋的角色,但是问题在注重外国经验的时候,忽视了本国的司法体制框架和本国的政治架构。因此,问题的本质也许在于要要从宪政层面上和其他各项改革协同推进司法改革。
四、改革模式的改革以及制约瓶颈: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角色的再定位
㈠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当中应当扮演消极的角色,淡化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应当由人大组建的专门机构而不是由最高法院主导司法改革。例如,在日本是由国会制定通过了《司法改革推进法》,并批准成立了司法改革审议会。在拉美地区如阿根廷和哥伦比亚亦成立了司法委员会。并且这种改革机构是开放的,成员不仅仅限于最高法院法官,甚至可以吸收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参加。同时,还要看到司法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司法体制内部,重要的是要随着整个国家的管理方式的转变而转变。这种国家的管理方式将由行政主导管理控制转向事后监控,凸现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作用将是发展的方向。
㈡最高法院在未来司法改革中应该成为被改革的对象,改革的核心是对最高法院进行分权。最高法院的分权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实现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分离;二是中央司法权与地方司法权的分离;三是实现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具体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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