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体评价:最高法院主导当前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
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在最高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规划亦主要来自最高法院的建议,这体现了最高法院主导型的司法改革模式的“政治合法性”)。改革主要是对原有司法体制框架的有限调整,重点是审判方式与审判组织改革,以及法官职业化的问题。而改革方式完全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最鲜明的体现就是极具行政规划色彩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5]。而最高法院机构对自身的改革也完全是按照中共中央的机构改革方略进行的,与普通行政机关的改革在推进模式上并无二致。[6]这与法院是审判机关这一宪法定位所可能涵盖的法院运作模式是相抵触的[7]。
二、 最高法院在当前司法改革中角色之反思[8]
由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除了司法改革的行政化措施违背司法的制度逻辑之外,还存在如下问题:
㈠法律改革问题并非“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由最高法院进行“行政主导”式的司法改革与最高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机构的角色是相冲突的,最高法院是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机构而不应当是法律改革机构。最高法院主导司法改革实际上不具有合宪性,也就是说司法改革的计划应当由全国人大组织进行,或者至少要由全国人大批准。
㈡外在压力下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导致了最高法院既得利益的形成。司法受到外在强大的压力,不仅导致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冲突。而且外在压力下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可能导致了最高法院既得利益的形成。我们都知道,自己不得为自己问题的法官。司法改革直接触及法院利益,由其自行推进无法保证公正性。最高法院每年要向人代会做报告,为了树立新形象,最高法院必须大力推动司法改革。[9]
㈢自下而上的改革大量存在,却未获恰当评价。虽然最高法院谋求的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但是实际上各地法院以实践经验为基础的改革层出不穷。比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推行的“先例判决”制度就突破了最高法院设定的改革框架,并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官方对此改革方式却无任何评价。[10]
㈣当下改革只是技术层面的改革,并非宪政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是涉及到宪政体制的问题。而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虽然涉及体制问题,但改革措施比较大的主要是司法技术方面如审判程序方面的改革。
三、 个案分析:“法官职业化”改革中最高法院之角色
在这一部分,我将以最高法院推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为切入点进行分析,那些由最高法院主导的改革措施在实际运作中或多或少的带来了问题。我们也许会认为,这些具体制度的利弊看起来似乎与最高法院并无直接的联系,其实并非如此。我想提醒读者是,不要过分关注这些具体制度的利弊如何,而应当看到这些制度背后的因素,这些制度的推行其实与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主导角色有关,与最高法院在推行这些制度的时候缺少审慎的态度、没有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后果有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