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转换
侯猛
【摘要】最高法院是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机构而不应当是法律改革机构。最高法院推动司法改革能力也有限,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没有突破,就连自身制定的改革措施其实施的效果与设定目标差别很大。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应当进行两次角色转换:第一,只负责审判技术层面的改革,体制改革方面由原来的主导转变为辅助角色,第二由司法体制改革的主导者转变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对象。
【关键词】行政化改革方式 司法技术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最高法院分权
【全文】
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推动的,但是最高法院在其中到底应当起到什么作用,特别是她主导的司法改革到底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司法改革,这样的司法改革将向何处去,并没有引起学界的特别关注。今年是《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最后一年,我们大体上可以对五年来的司法改革效果进行初步的评价了,[1]因此在这个时候反思最高法院在整个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并提出改革建议是合适的。
在这篇纲要中,我所反思的问题是现在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是什么意义上的司法改革,他的实际效果如何,以及在司法改革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的分析试图表明,当前推动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管理改革,但是最高法院又想有所突破,因此又带有宪政意义上司法改革的意味[2]。但是光靠最高法院自身力气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这次的司法改革不仅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没有突破,就连自身的司法管理改革实施的效果与设定的目标差别很大。
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即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应当如何进行角色转换,要进行两次转换。[3]第一次,首先论证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由原来的主导角色转变为辅助角色;第二次,不仅最高法院不再主导司法改革,而且进一步来看,她也要成为司法改革的对象,这也是最高法院在未来司法改革中所能够扮演的角色,即成为被改革的对象。具体来讲,我认为最高法院不应当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主导角色,而应协助由全国人大组织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进行。[4]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一方面最高法院对司法改革仅仅具有建议功能,并且应当通过具体的判例推动法律的发展,从而间接推动司法改革;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要成为司法改革的主要对象,需要对从宪政体制上对最高法院进行重新定位。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何运用
宪法解释保证未来对最高法院的改革不违宪、如何促请中共中央理解最高法院的制度逻辑、如何建立全国人大与最高法院沟通的新管道、如何厘清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的监督关系等,从而发挥最高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