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不得不指出的是,公司型政府的经营活动中,利用行政权力行使者的角色,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理由,为自我建立了资源配置的绝对优势。这让部分经济学家欣喜若狂:他们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好的“赚钱工具”。但是,这些经济学家忽视了社会的组织结构稳定问题、利益平衡问题、经营风险问题。考虑到某国对公司透彻定义为利益赌博性组织,政府的公司化,必然面临赌博的风险,它一定会、永远会一帆风顺地赌下去?呜呼。
三、中立政府的构造
体制改革的停滞,也同时意味着真正的改革,或将开始。新的攻坚改制,如果不厘清政府的公司形态,永远会处于改革思路的混淆状态,可能直至“公司倒闭”,或会不觉彻底亏空的缘由所在。为了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笔者提出的行政改制口号是:
“让长官成为长官、boss成为boss。”
这就是说,适应市场化要求的政府,必须与公司型政府,进行技术性的剥离。考虑到国资委这种有意识统管国有经济的组织形式已现端倪,笔者认为应当让此种替代性组织,完成对政府经营职能的继承,从而剥离出一个小的、有限的、中立的、非经营化的政府。这就是说,现今政府的许多部门,需要转移到国资管理机构,而新的改制政府,开始对不同经济成分进行中立、公正的管理与调控。
经过剥离的政府,可能会变成一个好的政府:这必须使政府与国资的利益纽带一刀两断。公共财政的建设,使政府不再依赖公有经济,而有自己的经费来源[1]。剩下的国资管理,过去是以政党代管形式出现[2],国资委的成立,已经改变了这种情形。笔者认为,这一管理组织,不再适宜放在政府之下,应当让它成为一种受规则约束、接受民意机关监督、并安排有合理整合预案的组织。
四、法治下中立政府的前景
依法治国,在非中立政府构造之下,是无法实现的。这不是随意的判断,而是政府运行实际提供的启示。这种政府与规则之间的冲突,本源在于公司化政府具有利益最大化博弈者的身份。社会经济生活也在映证着这种冲突。不少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目的,它会将规则尤其是不合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则,有意识与无意识进行违背。为了GDP的增长,不少积极发展经济的公司型政府分公司,往往“明智山有虎,也要向虎山行”,不惜走上违法行政之途。关键问题是,由于公权违法代价低廉,所谓的虎山,无虎。比如,政府为吸引外资,根据谈判要求,需要违法使用土地。政府会干还是不干?尤其是区域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政府干还是不干?客观的观察结论是:利益优于守法。故而,现今地方政府,自己也经常写检讨书,“诚恳”承认“发展经济心切,违背了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在公司型政府构造之下,在boss的经济逻辑之下,永无实现的可能。依附在公司型政府下的行政法律机构,生活得仿佛太监似的,唯有对违法行政不断回应:“喳”[3]。这完全违背了依法治国、政府要遵守
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