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不管是那种外资并购,还需要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文件,那就是关于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并购行为造成原企业职工被不合理解雇,甚至造成大量失业等社会问题,这对于一些国有企业来说由为重要。在这个职工安置计划中,投资者应对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的具体安置方案和理由作出说明,接受审批机关审查。
要求提交职工安置计划固然是一个好的方法,也是很必要的一个要件,但是问题往往发生在审批时怎样来认可这个安职工安置计划和审批完成之后怎样来监督这个计划的实施上。外资企业审批部门是否有权力和能力来审核外国投资者提交的职工安置计划,这个安置计划是否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或者这个计划需要代表职工利益的团体签署,《并购规定》中都找不到指引。同样的,假使报送审批文件时有一个详细的职工安置计划,最终审批机关批准了外资企业的设立,那么怎样来监督这个职工安置计划的实施,如果企业没有实际执行这个计划怎么办,企业职工怎样寻求救济等等问题也在《并购规定》中找不到指引。实事求是的看,并购涉及的面很多,一个《并购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但是既然要求了这个文件,那么适当对此给予企业一些指导对于实践应是大有裨益的。
7、关于外资并购并购的反垄断问题
企业并购既可以整合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是并购的结果就是市场力量的集中,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就产生垄断的危险。因此,政府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就需要在一定情况下对企业并购引起的垄断问题进行规制。《并购条例》也对外资并购在中国可能产生的垄断情况进行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有关主管机关对外国投资者境内重大并购要求的申报及审查、对外国投资者境外重大并购要求的申报及审查以及反垄断审查的豁免。
可以看到这些规定还是比较简单的和原则性的,在实际适用这些规定时,仍需辅之以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但是,就是这样简单的规定还是引起了一些海外人士的不安,一些外国媒体和人士担心中国政府将会利用《并购规定》将外资排斥在中国资本兼并市场之外,以此来鼓励中国国内资本进行兼并。实际上,这些条款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增强中国经济的安全系数,增加政府调控的手段,并非专门为了限制外资进入和鼓励国内兼并,未来的反垄断政策也不会影响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步伐。
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初步发展阶段,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并没有完全建立,而保证市场竞争有序的手段也不健全,特别是对于市场垄断问题还缺少强有力的办法,迄今为止《反垄断法》还是只听其声不见其人。要全面建立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只有靠《反垄断法》,但是在法律出台之前政府也不能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垄断情形坐视不管。当然,如何监管企业并购中的垄断行为,防止跨国并购导致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仅仅靠目前的《并购规定》还不能有效解决,因为这仅仅是一个关于规范外资并购的暂行规定,反垄断的具体事项已经有些超出了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的问题范围,而且,我国目前的外资法律法规中似乎并没有明确的授权外资企业管理部门执行反垄断职能的条文,权力来源并不明确。
从内容来看,《并购规定》主要包括对外国投资者境内、境外重大并购的申报及审查以及豁免三个部分。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并购活动进行反垄断管制是常理,属地管辖使然;但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对外国投资者境外重大并购要求的申报及审查制度,这大概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反垄断规则的域外适用的文件了。虽然这样的规定到底能否真正有效实施是一个值得观察的问题,因为目前世界上真正有能力域外执行自己的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只有美国和欧盟两家,但是至少说明了我国也日益注意到了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对我国市场的可能不利影响。实际上,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一直也是保留着域外适用条款的,《并购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提前给出的一个这方面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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