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来看,《并购规定》对所指的外国投资者并没有去刻意界定,实践中我国对于企业主要是依外国投资者的注册地来判断,对于个人投资者则主要依据国籍或者住所地来界定。特别地,《并购规定》指出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也需要遵循本规定,因为这类投资性公司是被看作以外国投资者的身份从事活动。此外,按照一贯惯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也是参照外资地规定办理。
此外,《并购规定》还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结果,那就是导致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因为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其实质都是外资进入我国,从而需要遵循现行外资法律体系。
2.关于产业政策
由于外资并购的结果为导致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并购规定》要求并购活动应当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符合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后所进入的产业领域应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具体怎样来符合那么要外国投资者在并购活动中进行考量,最终由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对于目标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也有要求,这些企业也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目标公司。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所投资企业可以在并购同时或事先调整其经营范围或者由目标公司重新改组。
对此,进行股权并购时要特别注意,不仅要看目标公司的产业性质,还要看目标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的产业性质,并结合控股比例的要求来进行并购操作。不过,在这里关于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有一个不甚明确之处,从《并购规定》的文字来看,其所指的是“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问题之一在于目标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不一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有可能是合作企业,这或许可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规定来解决;问题之二在于这里是否指的仅是目标公司直接投资的公司,也就是目标公司的“子”公司而不管其“孙”公司一级的产业方向。如果进行资产的并购,从规定来看只要保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产业目录就行了,对于资产来源企业的产业性质并没有特别限定。
3、关于投资比例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游离于外资法律体系管辖的情况,《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也需要按照现行外资企业审理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只是不能够享受税收等财政性的优惠,但是经营性的优惠例如进出口权等与一般外企是一样享受的,另外就是外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需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这些政策在《并购规定》中也得到一致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