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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外资并购和基本规则解读 (3)

  从调整的行为来看,《并购规定》所指的外资并购相对明确,包括“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典型的外资并购方式,并购的目标企业涵盖多种组织形式与所有制形态的境内企业。就股权并购来说,允许参股式、控股式,也没有禁止全部购买式的并购;就资产并购来说,允许购买有形资产,也没有禁止购买无形资产。
  股权并购可以通过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认购增资方式完成,其目标企业限定为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或规范化改制形成的公司,不管是国有控股还是民营公司均可,对于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等非股权式企业应当在进行公司制改造以后,与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交易。如果外国投资者打算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股权,不管是中方还是外方的股权,由于在《并购规定》之前已经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因此《并购规定在》将其排除在外,但对于后者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进行。
  《并购规定》所指的资产并购有两种,一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二是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但是不管是哪一种,从规定所述来看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所购买的资产是一个互不可分的行为,在程序上可能有先有后,但是不论是先设立企业同时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运营,还是先购买资产同时设立企业并运营该资产,设立企业、购买资产和以该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是一个整体行为。相对于股权并购来说,资产并购的资产来源可以是境内任何形式的企业,并不排除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外国投资者购买之后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可。
  不过,在考察了《并购规定》所列出的外资并购的方式后,可以发现这些方式其实都是通过“购买”进行的,并没有哪一种方式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并购”所应包含的兼并方式,这可能是本规定有点名不副实之处。(通常所谓的兼并,一般是指对目标企业的收购,有别于目标企业资产收购,其结果是目标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目标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或发生改变。根据资产与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兼并又分为承债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承债式兼并是指当被兼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相等或者资不抵债时,并购公司以承担被兼并公司债务为条件受让被兼并公司全部产权的并购行为;购买式兼并是指并购公司以被兼并公司的净资产为目标价格受让被兼并公司全部产权的并购行为;吸收股份式兼并是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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