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外资并购和基本规则解读 (2)
纪文华
【关键词】外资并购和基本规则解读
【全文】
2、以间接方式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
严格的说,通过间接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应算在本文所指的外资并购范围里面,我国有关规定对于间接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也没有涉及。间接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持有上市公司母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股份,并通过此达到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等的目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整体或部分购买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家开放领域的投资方向)的股份,将该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国内先成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然后通过这个成为中国法人的外资企业去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或者流通股从而达到目的,这时要遵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另外,由于我国已经从政策和法律上允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也能够达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不过就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了。
(三)以上简要分析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几种方法,就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情况来看,A股市场以其庞大的市场容量、上市公司的行业扩展性、本土的区位优势等对于外国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来说可能较之B股市场更具诱惑力。目前我国A股市场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多数,有相当数量的股份是非流通股,鉴于A股市场的准入问题和公开市场收购的风险,相较之下外国投资者对于非流通的法人股和国家股兴趣就更浓一些,因此在此就《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内容作些概要分析。
《通知》于2002年11月1日颁布,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并指出了遵循原则,接着规定了向外商转让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方向要求、外商的资质性要求、转让的公开竞价、转让涉及事项的审批单位以及相关的证券、外汇、工商变更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外汇汇出等内容,并特别规定转让后上市公司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从效力上来看,《通知》是一个由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依照惯例这种通知从效力层次上看是低于部门规章的,但是不太清楚之处就是《通知》中指出其是经过国务院同意的,那么这种经过国务院同意的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到底应该怎样界定还颇耐寻味。《通知》本身的内容并不庞杂,只是明确了向外商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原则、程序及方式,但《通知》的出台所引起的市场预期和潜在价值是不可低估的,其从政策面上正式宣布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解禁。(当然,严格咬文嚼字起来,1995年的暂停通知是国务院发的,现在的《通知》是四部委发的,存在下位规定违背上位规定的嫌疑。)不过,与其说《通知》确立了向外商转让境内A股公司非流通股的基本法律框架,到不如说为市场带来一个中长期的利好因素,为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也拓宽了外商参与中国国有上市公司资产和债务重组的层面和力度,因为《通知》本身尚不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必须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才能将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从抽象的概念转化成现实的投资途径,而且需要与后来新颁布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规则之间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