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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外资并购和基本规则解读 (1)

  除了股份不同带来的问题外,至少还有另外两个不可忽视的背景:一是我国上市公司很多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国家仍然是公司的最大和最主要的股东,很多政府部门潜意识里仍将这些公司作为国有(关于什么样的公司能够称得上“国有公司”是颇具有讨论价值的问题,本文暂不涉及),而政策对于外资购并国有公司、企业的允许程度和敏感度在操作面上一直以来是一个颇需琢磨的问题。同时,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定价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如何保证国家利益在国有资产转让中不受损害是一个特别需要注意而又不那么容易解决的问题;另一个就是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同样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不允许外资进入目前的禁止类项目,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方式(不过就我国引进外资的情况看,凡事无绝对,在政府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在个别禁止领域的突破也并非完全不可能)。
  (二)并购的途径
  综合并购的概念组成和一些外资并购的案例来看,外国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并购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
  1、通过并购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这种并购方式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从而使上市公司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结合有关规定,收购股份所采取的手段主要可以有以下几种:
  (1) 协议收购,即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或国家股,受让后的股份属于非流通的法人股,不可进入二级市场。由于我国流通股A股市场目前仅对QFII开放,协议转让A股就成为了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一个越来越受倚重的方式,而且实践中也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最早的应该是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控股北京北旅,但是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使悄然兴起的外资并购嘎然而止,之后虽然仍有外资经审批以此种方式获得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但是犹如零星细雨存在很多的不规范之处。直到2002年11月1日颁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才正式确立了外商购买、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非流通股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2) 增资控股式收购,即对那些发行B股、H股等的上市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的方式,使外资大量增持B股、H股的方式,最终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而且由于B股等市场是全流通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抛售套现,这一点比受让A股有吸引力。例如比较典型的福特汽车参股江铃汽车就是通过购买定向发行的B股进行的;1999年华新水泥B股向外资HolchinB.V.定向增发7700万B股,使后者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去年青岛啤酒向美国AB公司定向发行1.82亿美元可转换公司债,转股(H股)完毕后,AB公司将成为青岛啤酒的大股东之一。不过,受制于近几年B股市场扩容的停滞和外资并购政策的不确定,定向增发B股的并购方式还是比较少的,2000年12月万科B曾打算定向第一大股东华润集团增发4.5亿B股,但由于定价原因而放弃,去年底上工股份公告欲向德国FAG公司定向增发不超过1亿股B股,目前似乎还没有公开是否得到了最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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