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购
关于并购应该怎样来界定,目前国内外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具体允许哪些形式取决于东道国有关规范对于并购的理解,我国目前有关并购的规则中也鲜有给并购下定义者。结合并购的概念组成和我国的行政实践来看,并购至少应当包括合并和收购两部分:1、合并 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成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但总涉及到企业主体地位的变更,而收购则不尽然。2、收购 通常包括收购方通过购买一个目标企业的资产并进行经营,或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从而接管目标企业或控制目标企业。从收购对象来看,包括以下:(1)资产收购:是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目标企业的法律人格仍然保留,只不过目标企业通过资产出售而使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实践中主要包括全部资产收购和部分资产收购两类。资产收购从性质上应属于贸易行为,与购买股份的投资行为性质不同。(2)股权、股份、股票的收购:这包括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收购,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进行的收购,收购形式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当收购是针对公司时,有一个问题值得提及,那就是一般所指的公司收购是否应以取得控股权为目标和判断标准,即是否只有最终获得了公司控股权的购买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收购,对此是有不同观点的,我国目前的几个外资并购规定中对这种收购似乎没有区分控制权问题,对控制式和参股式收购一样对待的。
二、外资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就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来说,虽然并购之意包括合并和收购(资产和股权),最值得关注的应该说是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本部分也主要关注于此。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而且随着近两年政策的逐渐松动,外资并购已经逐渐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热点。但是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远非像发生在国外的并购那样容易。
(一)市场和政策背景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流通股(主要是A股,同时一些公司还发行有B股和H股等境外上市股票)、非流通股(包括法人股和国家股),有些上市公司是全流通的,有一些非流通股则占有较大比例,不同的股票潜在购买者的界限还是比较鲜明的:流通股A股市场一度对于外资不开放,目前仅允许QFII进入,仍不允许普通外国投资者进入。(不过据反映某些外国投资者仍通过各种方法在几年前已进入了A股市场。目前我国的QFII制度对于外国投资者还是要求很高的,而且就本文的并购主题来说,作为QFII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外国投资机构一般来说是目的在于通过操作盈利,与出于产业和市场目的从而持有股份进行并购存在目标区别,而且QFII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也有上限。)上市公司发行的B股和H股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非流通股允许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持有,转让后仍然是非流通的,对于通过间接方式持有流通股则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其实是允许这样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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