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外资并购和基本规则解读 (1)
纪文华
【关键词】外资并购和基本规则解读
【全文】
并购是近年来耳熟能详的一个术语,M&A的缩写也经常见诸于报端和各种分析报告。在20世纪九十年代,跨国并购逐渐超过新设项目的绿地投资,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特别是九十年代后期的跨国公司并购风潮,进一步刺激了国家间并购的发展。
面对着跨国并购投资的兴起,一直在积极吸引外资的中国也不能置身之外,外资并购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在我国不断闪现,并出现了一些比较成功的项目。但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国直接利用外资目前还主要是通过新设立各种形式的企业,只有不到10%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完成,与并购占全球跨国投资达80%的比例相距甚远。之所以一直以来外资并购在我国犹如零星细雨,原因主要是在于政策和法律方面,公司运作、社会保障、证券交易、破产、国有资产等多个方面的限制和模糊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外资在进入中国时更多的选择绿地投资而非并购。不可否认一些外资项目是通过并购完成的,但这些项目多数是通过个案基础上的特批、试点进行的,其运作并不能成为通例。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质量的提升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通过跨国并购方式引进外资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内和国外两方面力量的积极推动下,最近半年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加快研究和采取一些措施来制定法律规范来对跨国并购进行促进、管理和规范。虽然这些规则还不够完善,但反映出了政府管理外资并购规则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念,而对某些规定的思考也能够使我们加深对若干体制性问题的理解。
就目前看,直接规范外资购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际外汇管理局)和《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第一个文件于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实施,适用范围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第二个文件是2002年11月1日颁布,仅适用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有关事项。这两个文件从不同方面初步勾勒出了我国外资并购的框架,从政策和管理层面打开了以前似开似闭的外资并购的大门,也构成了本文解读规则的主线。
应当看到,这些文件的效力层次相对比较低,最高的属于部门规章一级,只在有关发布部门所管辖的事务领域内产生效力,需要与其他的管理规定结合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这些管理规则各有侧重,诸多地方又都是点到为止,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和一些有待明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