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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与法治

★“非理性”与法治


鲜江临


【关键词】非理性
【全文】
  法治的建构,向来被认为是理性的运用。这就是说需要用理性的长线,挂住规范的鱼饵,而不是放任鱼饵迷失在生活的汪洋。这条挂住鱼饵的“理性之线”,究竟有多牢靠,谁也不知道。这往往是理性人的悲剧所在:放长线,钓大鱼,一辈子都在想那个线的的问题,可能最后一只鱼的影踪都不曾见过。
  社会人本不是这样“渔工”。他们在生活的汪洋,凭借动物式的反应能力,在规范之鱼钩、以及生活竞争对象冲击之间,展开理性和非理性的双翅,自由游曳。生活没有长线逻辑,甚至不讲逻辑。遇到威胁如何办?智叟云:“有了骚扰你就喊 !”[1]。
  “有了骚扰你就喊!”,绝对是个好的主意。 将其运用到生活实际,会受益良多。如果你骑车时遇见暴走族迎面而来,你老远就“哇!”,这比你不“哇”,增加 许多安全保障。如果你受人欺负,你又不愿血腥回击,你就放声大哭,声音响彻寰宇,很少有人拿你有办法。如果你“是可忍,孰不可忍”,但是还是要忍,你就可扮演一只死鱼,粘住你的侵权人,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工作)。赖皮害怕赖皮,卖灰面的人,最讨厌卖石灰的人 。当然,这是无法合法抗御侵扰的无奈办法。
  社会法治中为维护权利,总是保障社会成员生物性反应机制。法律制度,不断赋予公民言论、罢工、游行、示威等等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并非是对理性的嘉许,而是对生物性反应包括非理性反应机制的认同。为什么要游行,这不是因为沿着游行的路线,可以通往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不是可以到达柏拉图的理想国,而是现实中甲对乙的生活博弈。这些活动,即使可被鉴别出行为与目的之间的逻辑联系,但是至少在形式上,是“非理性的”:因为这些活动主体的意愿,完全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的形式反映,为什么要去堵塞交通呢?为什么要将自己的脚,磨出血泡呢?为什么边走边喊,还要举手、挥拳?又不是演戏。
  法律的世界,因此并非是理性独占的场域,只有企图钳制生活的法律,才会用所谓的全面理性去解释世界。理性霸占世界,要求人就不再是凡人,而都要成为规范生存的君子。但是,社会规范对生活的全面干预,很容易呈现被规范生活下的集体萎靡,形成病夫社会。这同非理性亢奋形成狂人社会一样,对社会都是可怕的事情。
  社会防卫机制中非理性形式引入,是一种文明制度的整合形式,是理性和非理性的妥协。法律成不了科学,规则变不成真理,这和法律中的非理性基因是有关联的。由于人的生物性局限,人只可能建构一种个体理性,人们只有默认法律这种和人的生活秩序匹配的东西。除了法律对非理性生物反应机制的引入,在法律关于权利义务的设计上,也带着非理性的实质参与,因为权利、义务的设计,也是一种意志主体主动选择的结果。这就让法律规则很难说是理性还是非理性。比如,土地法律制度是强调社会集体的利益,还是偏重于维护个体权利,规则可能体现两种不同的想法。这样的具体规则设计,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是理性的,但是在变化的条件下,又是非理性的。什么是判断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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