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辩方法
思辩方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抽象的或者说是定性的方法。思辩方法起源于古希腊,经柏拉图发展到顶峰。柏拉图将思辩方法归纳为辩证法,成为人类文化宝藏之一。在近代,德国哲学家运用思辩方法,创立了一个唯心主义的辩证法体系。由此可见,思辩方法在西方文化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思辩方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开始了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古代自然法思想正是抽象的思辩方法的产物。在刑法学领域内,同样具有运用思辩方法的传统.在刑法学研究中运用思辩方法,是进一步深化
刑法理论的必然要求。刑法学在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时候,不是简单地描述这些表象,不是单纯地解释法条,而是要揭示隐藏在这些表象与法条背后、客观规律。
(三)比较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有鉴别才能有发展。因此,比较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它可以开拓我们的理论视野。比较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比较
刑法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因而倡导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方法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比较,不仅仅是不同国家之间
刑法条文的比较,而且是思想观点的比较,由此启迪我们的思路,在比较中发现真理、论证真理并且发展真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刑法学进入一个全新的理论境界。
四、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体系是理论内容的逻辑表达形式,也是思想观点的结晶与积淀。可以说,学科体系的科学化是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正是通过一定的理论体系,形成体系性的
刑法知识。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以
刑法条文体系为摹本的,与其具有密切的相关性。
刑法条文体系是指刑法典的条文按照
刑法条文内在逻辑关系排列起来的法律体系。各国刑法条文体系大同小异,一般都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总则中又有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定。相应地,
刑法的理论体系也分为总论与各论两大部分,总论中又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由此与
刑法条文体系形成对应关系。当然,
刑法理论体系不是
刑法条文的简单照搬,它在一定程度上超越
刑法条文体系,而服从于
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关系。尤其是犯罪论体系,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建构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不是
刑法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机械相加,而是按照认定犯罪的司法过程,根据法逻辑构筑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差别,因而形成各具特色的犯罪论体系。例如,本书所采用的罪体—罪责—罪量三体一体的犯罪构成体系,就不同于其他犯罪论体系。当然,在
刑法理论体系中,
刑法教科书体系与理论刑法学体系又存在区别。
刑法教科书体系是参照
刑法条文体系,同时又照顾到叙述的方便排列起来的教材体系,出于教学安排上的考虑,
刑法教科书体系对理论内容的先后顺序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刑法教科书的内容具有通识性、定型性,当然它也应当引入
刑法理论的前沿性成果,并及时地反映刑事立法与
刑法司法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