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规范刑法学》之序

  就预防论而言,威慑论把刑法的正当根据建立在刑法的威慑性之上,矫正论则把刑法的正当根据建立在刑法的矫正性之上,意在通过刑法的适用获取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但如果不以报应为基础,单纯地以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则首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惩罚一个无辜者能够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那么,这种惩罚是否具有正当性呢?根据功利主义的逻辑推论,回答是肯定的。显然,威慑论本身潜藏着罚及无辜的危险性。至于矫正论,按照黑格尔的话来说,是把犯人看作应使其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那么,国家与社会,严格地说,是国家统治者或者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为什么有权矫正犯人,犯人的理性尊严又何在?在这种矫正与被矫正的刑法模式中,如果把矫正者的价值观绝对化,并将其强加于一切与之相悖的人,由此作为控制社会的终极方案,那么,结局也将会是十分可怕而可悲的。由于报应论与预防论都不足以独自以刑法的正当性作出完整的论证,因而一体论便应运而生。即使在报应论与预防论中,也出现了所谓变相报应论与修正功利论。由此表明,极端的报应论与极端的预防论已经明显失势。一体论的特点是把报应论与预防论融为一体,其最基本的立论就是:报应与预防都是刑法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一体论具有折衷的性质,但这种折衷又是必要的,它可以克服报应论与预防论各自的片面性,也能避免两者在论战中两败俱伤。我认为,报应与预防作为刑法正当性的根据,植根于社会结构之中,任何脱离社会结构抽象地讨论报应与预防或者两者统一的观点,都是肤浅的。因此,只有从社会正义论出发,才能对刑法的正当性根据作出科学的论证。
  刑法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刑法的正当性是社会制度正义性的重要内容。由社会正义的立场出发,我认为报应与预防都是刑法的正当根据。报应是从原始社会的复仇演化而来的,复仇是个人行为,从对于侵害行为的报复这一点上来说,它区别于侵害行为,因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复仇既属个人行为,完全凭个人感情行事,缺乏客观标准,容易招致报复之报复,形成世仇,这就是所谓恶的无限性,正义也就变成不义。此后出现的同态复仇,既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形成一个客观标准,使复仇有所节制,但同态复仇仍然是个人行为,而且除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少数情况以外,同态性难以掌握。这样,就出现了由社会出面的和解、赔偿等制度。社会介入了个人之间的冲突,成为调停人。在国家权力扩大以后,个人不再具有复仇权,而由国家直接行使刑罚权。由于国家刑罚权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个人的复仇权,因此报应论就成为刑法正当性的重要根据。报应论把刑法视为一种社会复仇,是社会公正感的满足。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有罪不罚,无罪受罚,那么刑法也就丧失了其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报应是正当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既满足了被害人的复仇愿望,又将刑罚限制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范围之内,从而达到被害与加害之间的利益与心理上的平衡。在这中间,社会除了满足正义感以外,别无所求。报应虽然是刑法正当性的根据,但单纯的报应,刑法又有可能成为一种复仇欲的发泄,不能体现出刑法存在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不仅仅是社会正义感的满足这样一种消极性的存在价值,而且是要使社会另有所获的积极价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