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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学》之序

  一般预防主义,也称为威慑论,主张通过对社会一般人进行刑罚威吓,以达到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犯罪对于行为人具有一种引力,而刑罚则是一种阻力。其目的在于抵消犯罪的引力。因此,贝卡里亚得出结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是近代功利主义哲学创始人,他明确地犯罪视为一种必要的恶,使刑罪彻底功利化。边沁认为,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则在心理强制说的基础上推出了“用法律进行威吓”的名言。费尔巴哈认为,使违法行为中蕴含着某种痛苦,它具有违法动机的人就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乐与苦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基中的乐时,主体便会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回避大于不违法之苦的苦;而追求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违法动机,使之不发展成为犯罪行为。据此,费尔巴哈认为刑罚的威吓能够起到心理强制作用,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特殊预防主义,也称为矫正主义,主张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以实现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物特征的考察,得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结论,认为犯罪是由人的遗传基因造成的。因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既非报应也非威吓,而是基于个人性格的危险性,是为了防卫社会,从而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菲利在龙勃罗梭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社会防卫主义,认为犯罪是由人的素质、地理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而不是意志自由的结果,因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是报应与威吓而是矫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创立了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矫正罪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因而提出保安处分,实现刑罚个别化。
  报应与预防各执一辞,分别自认为是刑法唯一的正当根据。其实,仅从报应或者仅从预防一个方面论证刑法的正当性,都是片面的。只有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上,才能全面而科学地揭示刑法的正当性根据。
  就报应论而言,根据既存的犯罪决定对这一犯罪的惩罚,无疑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它使刑法的正当根据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但是,一种不考虑任何社会效果的刑法又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科学性呢?尽管报应论以制度化的复仇满足了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愿望,从而减少了他们自己很可能要寻求的报复,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利益。但建立在报应理论基础上的惩罚,其社会意义相当有限。总之,报应论为单纯地满足社会正义感而确立惩罚,不考虑刑法的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刑法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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