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报应主义为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所主张。黑格尔从法的特殊运动的视角论证了
刑法的正当性。黑格尔的论证始于道德与法律的区分。在黑格尔看来,法和道德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道德完全是内心的东西,不能加以任何强制,所以国家的法律不可及于人的心意,因为在道德的领域中,我是对我本身存在的,在这里暴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只有法才具有强制性,道德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法的正当性不能由道德来论证,而只能从法本身得以论证。黑格尔认为,
刑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法的自我实现,是法的自我辩证运动的必然结果。
刑法的这种正当性不仅从法的辩证运动中得以证明,而且从具有意志自由的犯罪人的行为中得到支持。由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刑罚也可以合乎逻辑地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获得合理性。自在的正义与自为的正义,这就是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为
刑法的正当性提供的法理论证。
(二)预防主义
预防主义完全不同于报应主义,它以
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所追求的功利价值来论证
刑法的正当性。预防理论中又可以分为威慑论与矫正论。威慑论把刑罚当作对犯罪的一种遏制手段,而矫正论则把刑罚当作对犯罪的一种改造措施,两者都证明
刑法的目的性,即以目的的正当性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建立在目的理论之上的预防论,改变了报应论的因果机械性,强调惩罚的目的性,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去理解
刑法的正当根据,使
刑法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如果说目的理论只是强调了
刑法的目的,由此成为预防论对
刑法正当性论证的一个方面,那么,功利主义强调
刑法的效果,为预防论对
刑法正当性的论证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根据。根据功利主义,
刑法的适用必然会给造成一定的痛苦,它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能够避免更大害处,包括预防犯罪。这里的预防犯罪可以分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预防主义意图通过论证
刑法的功利效果从而论证
刑法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