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应当指出,间接正犯与间接共犯是有区别的,间接共犯是指共犯之共犯,例如间接教唆犯与间接帮助犯等。间接教唆犯是指教唆犯的教唆犯,这是一种辗转教唆的情形。间接帮助犯是指帮助犯的帮助犯。间接共犯仍属共犯的范畴,是共犯之共犯,它不同于间接正犯。
四、间接正犯的形式
间接正犯存在各种形式,正确地理解间接正犯的形式,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间接正犯根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可以区分为下列形式:
(一)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构成犯罪,对于犯罪主体具有一定年龄的规定,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利用这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无论其是否具有识别能力,利用者均应以间接正犯论处。在中国
刑法中,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以及利用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
刑法第
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犯罪的,构成间接正犯。
(二)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精神病人,如果根据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系
刑法上的无责任能力人。利用这种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只不过是利用工具而已,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如果唆使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由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已。因而唆使者与限制责任能力人属于共同犯罪,唆使者不构成间接正犯,而应以教唆犯论处。
(三)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这里的无罪过行为是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根据中国
刑法第
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被利用者类似于英美
刑法中的无罪之代理人(Innocent agent),对于利用者,则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四)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这里的合法行为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合法行为,而是指排除犯罪性的违法阻却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这种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是合法行为。但利用者却是非法的,其利用行为构成间接正犯。正如德国学者指出:犯罪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是合法的,但并不取决于他的合法行为,而是取决于幕后操纵者的行为不法性。[13]因此,如果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或者紧急避险行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不负刑事责任,利用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五)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而且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亦不存在共同犯罪,而应分别以犯罪论处。因此,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利用者则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六)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
在
刑法理论上,所谓有故意的工具,是指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故意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缺乏目的犯中的必要目的(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或者缺乏身分犯中的特定身分(无身分有故意的工具)的情形。由此可见,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目的犯的情况下,利用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被利用者由于无特定目的而不构成法律要求特定目的之犯罪,但因有故意而构成一般故意犯罪。基于共同犯罪是共犯一罪之理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并非共犯一罪的关系,利用者是利用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其具有特定目的才构成之犯罪,应以间接正犯论处。二是在身分犯的情况下,利用有故意无身分的工具。被利用者由于无特定身分而不构成法律要求特定身分之犯罪,但因有故意而构成一般故意犯罪。有身分者与无身分者分别构成不同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对于有身分者来说,是利用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其具有特定身分才能构成之犯罪,应以间接正犯论处。